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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造传票被刑拘,用法者更应该牢守法律底线

发布时间:2023-07-22 02:56:12 已被浏览698次

2023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马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商州公安分局大赵峪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背景:2023年3月份,当事人陈某某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马某代理一起民事案件。但因多种原因,该案件迟迟未能取得进展,为了应付当事人,马某伪造了一份商州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并将伪造的传票通过微信发给了当事人陈某某。之后,陈某某持手机微信内的传票到区法院询问案件情况时,被法院工作人员认定该传票系伪造、变造。

2023年5月份,法院工作人员称有人伪造法院传票,遂到大赵峪派出所报案。

法律分析: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伪造上述主体印章的行为,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但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进行了评价,那么马某的行为是应受《刑法》评价还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呢?这需要看法院如何认定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伪造法院开庭传票的行为往大了看,有损国家机关的威严和威信,如不予以严惩,无法彰显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并且存在扰乱法庭秩序的可能。往小了看,法院传票只是告知开庭的通知书,影响的只是特定的当事人,并不影响其他人。当然,无论如何,马某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法院的开庭传票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这一点其实在法律中并未予以明确确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即公文书;广义上来看,传票作为国家机关发出的具有表达意思或观念的文书,当然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但如果严格限制公文的定义,按照下述规定,传票显然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但以下规定也不能严格适用于触犯法律的行为上,触犯法律的行为有着不可宽恕的应受惩罚性,在实践中,出于对打击违法行为以及维护国家威严的角度考虑,对法院传票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还是要按照广义的理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谷德观点:法律是律师在工作中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工具和武器,如果连自己都无法尊重和守护好这把武器,如何拿去捍卫当事人的权益呢?这警戒我们,在行使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应该严格约束自己,这样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不能为了应付当事人,随意践踏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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