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8 19:09:30 已被浏览702次
2023年7月31日,延川县人民法院在未对未成年受害人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将该案件的民事纠纷判决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致使受害人的信息泄露。
背景阐述:2022年,白某通过短视频平台与13岁的张某网上聊天,两人见面后发生性行为。延川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5年9个月,民事判决白某赔偿张某6200余元。
2023年8月2日,受害人的舅舅王某在报道受害人张某被性侵案的短视频中看到,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截图露出了外甥女以及加害者的姓名。随即王某登录裁判文书网,发现该涉事判决书上传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已经公布了一段时间,并且该判决书上受害人张某的姓名、监护人姓名、家庭住址、案情等信息全部未经处理。之后,受害人张某的家人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下判决书,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干预下,判决书于2023年8月7日被撤下网。
王某称,强奸案发生后,张某已经停学一年,且患上了抑郁症和焦虑症,目前状态极差,一直尝试寻死,家人要轮番看着她。他说“孩子也在刷短视频,看到了自己的名字被那么多网友看到,情绪起伏很大”。
随后有记者致电该案主办法官孙某,他回应称:“纪检委已经立案查处(泄露未成年人隐私一事),对相应人员作出处罚,处罚人员包括书记员、主办法官以及主管领导。”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六条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参与诉讼、知晓案情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必须以适当方式叙述。
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约定得详细清楚,尤其本事件涉及性侵案,性侵案具有特殊性,受害人已经遭受了极大的心理创伤,司法机关在介入时都会注意尺度并且保护好受害人的隐私,以免受害人遭到外界评判影响生活,导致第二次伤害。此次事件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吸取教训,做好文书上网的审查工作,一个程序的疏忽都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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