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7:21:41 已被浏览521次
近日,一则关于#茅台工作人员:在咖啡中擅自添加茅台售卖是侵权行为#的词条上了热搜。茅台与瑞幸咖啡的联名、茅台与德芙巧克力的联名是最近兴起的热门话题,在市场中,通过联名的方式来获得“1+1大于2”的效果,商家们运用此种手段进行营销已经不稀奇。但由于茅台作为高端白酒品牌所带来的特殊性,导致此次联名引起巨大风波,也涉及到了商标的侵权问题。
背景阐述:公开报道显示,2022年,江苏无锡市心甜化妆品经营部曾在未取得商标授权的情况下自制“茅台咖啡”销售,并在未获得茅台授权情况下私自在店内设置了“专属特调茅台咖啡53°”“咖啡天花板玖号53°飞天茅咖”等宣传牌。同时,在社交软件上对其销售的茅台咖啡商品进行宣传。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标称“玖号53°飞天茅咖/拿铁生椰茅咖”21杯,非法经营额为2728元。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7万余元。
无锡的东港米阑西餐厅,也曾在2022年因在其经营场所吧台货架和储物柜内存有“茅台拿铁”咖啡杯,外包装上标有“茅台拿铁”及图标,但无法提供相关商标授权,被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元。
今年7月,贵州一茶饮店以53度飞天茅台为原料,制作出“贵阳冰茶酱香”版。在宣发中,该品牌介绍是将500ml的飞天茅台分装55小杯左右,单杯版使用1小杯混入饮品,产品定价为VIP68元/杯,普通顾客73元/杯。在“酱香茅台”上市的同一日,湖南长沙一火锅在门店上新了售价128元/份的“酱香茅台火锅”,宣发称每一份火锅中含有8ml贵州茅台酒,并将于现场当面添加,保真。上述诸多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作了规定,但首先其销售行为应当属于商标性使用,如果是非商标性使用,比如仅仅是将茅台酒作为原料加入现有食品作为混搭出售,商家宣传时未将“茅台”作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其次,商标专用权使用也会受到一定限制,根据《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的规定看,《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既有保护商标专用权,也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而且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上述其实也侧面反映了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表现之一就是商标“权利用尽”,即标示有商标的合法商品在被有权主体合法售出之后,商标专用权主体在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即告穷尽,受让人既有权使用该特定商品,也有权再次销售该特定商品,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继续使用其商标标志。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可以平衡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和商品所有权人的利益,在商品的市场流通领域和商标侵权判定中有重要意义。
但商标“权利用尽”并不意味着商标专用权人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只是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商标专用权人不能禁止他人的正常商业使用。若特定市场主体对商标商品使用不当,给商标专用权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存在贬损商标价值或足以让普通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行为,则应属于超出商标“权利用尽”的界限,侵犯商标专用权。首先,虽然商家将自己的商标或字号和茅台商标一起使用,不至于让大众认为该商品是茅台公司生产的,但是也极易误认为商家和茅台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相关公众选择该商品或服务有较多因素是因为茅台酒的知名度或茅台公司商誉,商家宣传自己将茅台酒作为原料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商业攀附,误导相关公众,并以此获利,构成侵害商标权。其次,由于酒类的制作、保存等工序要求很高,这些工序从而制造出具有独特风味的酱香白酒,导致其如擅自用于食品中,存在影响口感的很大可能,并进而影响人们对于该品牌的评价,造成茅台酒名誉的跌损,这也可能构成侵权。
特殊问题特殊分析,即使在食品中擅自加入茅台酒,使用方法的不同会导致结果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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