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7:48:01 已被浏览489次
2023年9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老人段某的子女向段某支付8.25万元的“带孙费”。
背景阐述:2016年底至2023年7月期间,孩子小宝的母亲胡某与父亲朱某一直在成都务工,因为工作繁忙,无法照顾孩子小宝,遂将小宝交由其外婆段某照顾。夫妻二人每个月给段某1000元的生活费,2000元带人工资,并且胡某与段某就孩子小宝的抚养问题签订了《协议书》,但之后,胡某并未按照该协议书的约定向段某支付相关费用。
因为胡某与朱某没有时间带孩子,一直由段某负责带。段某称其“付出没有得到回报”,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与朱某支付2018年2月至2023年7月间的“带孙费”,共计19.2万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老人只有在具备两个条件时才对孙辈承担抚养义务:一是有负担能力,二是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在本案中,显然段某对小宝没有抚养义务,确实有权利索要“带孙费”。虽然其子女有定期向其支付生活费和带人费,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些费用很难覆盖抚养年幼孩子的成本,法院的对金额部分的判决虽没有支持段某过分高的诉求,但也结合了实际情况对部分金额予以支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当代社会家里老人带孩子的现象基本上是常态,但不是所有老人去主张“带孙费”都会得到支持,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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