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0 14:10:35 已被浏览331次
本周,谷德法律团队收到了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该判决几乎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标的金额超过1200万元,当事人在该案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当事人在委托谷德律师之前,也尝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但都没有效果。经与谷德律师沟通,当事人建立起对谷德律师的信任,认可谷德律师提供的方案,决定委托谷德团队代理本案。案件历经9个月的诉讼程序,终于收到一审判决。当事人久久期盼的心终于落下。
值得注意的是:谷德律师对案件精准的分析和把握,让当事人的维权少走了很多弯路,一次性判决被告公司的股东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不但节约了时间成本,还省下了近10万元的诉讼费。
案件名称:长沙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控股有限公司、叶某、刘某、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3)湘0102民初785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长沙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诉讼地位:原告
案件背景:
原告长沙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系经营有色金属矿产的贸易商,被告湖南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控股公司)系矿产供货商,被告叶某、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科技公司)系被告控股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刘某系被告控股公司原股东,且被告科技公司在本案债权债务形成时系被告叶某的一人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1日,被告控股公司自称拥有品位不低于45°(即含量不低于45%/吨)的矿源,欲供货给原告。由此,双方签订《原料销售合同》并约定:1.矿产数量:300 吨;2.基本规格:含量不低于45%;3.交货期:买方 (原告)支付订金后三个月之内;4.价格:××元/吨;5.付款:买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货物总估值的 30%,货物发出后支付货物总估值 55%,检验结果出来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 15%;6.违约责任:如卖方(被告控股公司)三个月内未履行合同,应在15日内退还预付款,并按预付款总金额的 20%支付买方赔偿金。
2022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控股公司再次签订《料销售合同》,增加采购 500 吨矿产,其他大部分合同条款未予变更,仅对采购价格、交货期限稍作调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控股公司的要求,共计向被告控股公司预支付货款 1050万元。依照合同约定,被告控股公司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300吨矿产交付,于2023年1月12日前完成 500吨矿产交付。但被告控股公司一直拖延至2023年2月3日才拟交付100吨矿产,已超过约定交付期限长达三个月。同时,原告在检验货物时发现,该批矿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要求,含量远低于 45%。无奈之下,原告予以拒收,并郑重告知被告控股公司其已严重违约,要求被告控股公司尽快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拒收后,被告控股公司将该批矿产转卖。据了解,该批矿产的含量仅为 7.92%。后,被告控股公司又拟向原告交付 75 吨矿产,但因该批矿产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要求,原告再次予以拒收。据被告控股公司自认,该 75 吨矿产含量仍仅有 7%左右。以后,无论原告如何催促被告控股公司交付货物,被告控股公司都以各种理由、借口拖延交货,再未向原告交付任何货物。
2023 年2月 5日,原告找到被告控股公司交涉,要求被告控股公司立即退还货款并赔偿 20%违约金。被告控股公司承诺于 2023年2月20日以前退还货款并赔偿 20%违约金;双方达成确认函,被告控股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被告控股公司公章予以确认。但期限届满,被告未按其承诺退还原告任何货款和违约金。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
一、诉讼思路和策略
1.起诉被告控股公司的同时,一并起诉被告控股公司的股东。经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及调查,被告控股公司虽然注册资金有3000万元,但明显是一家空壳公司。本案中,被告控股公司收受1050万元的货款未予发货,存在股东转移、侵占公司财产的极大可能。因此,确有必要将被告控股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一并起诉。
2.立即起诉并进行财产保全,冻结被告控股公司及其股东名下财产。虽然距离签订合同支付货款已经很长一段时间,但1050万元巨额款项到底哪里去了还有待落实。财产保全不但可以查封、冻结被告控股公司及其股东名下财产,还有助于分析钱款的去向,对进一步追回款项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二、诉讼过程
1.快速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
2023年3月,谷德法律团队代理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并申请财产保全:
一、判令解除原告长沙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原料销售合同》;
二、判令被告湖南某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货款 1050万元;
三、判令被告湖南某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210万元;
四、判令被告叶某、刘某、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某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判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
湖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当场立案受理了本案。次日,法院同意了我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被告控股公司、叶某、刘某、科技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谷德律师代理当事人持续与执行法官沟通,冻结了被告控股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两个、查封了被告刘某名下房产一套、冻结了被告叶某名下车辆一辆。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告控股公司有到港的矿产。谷德律师积极与执行法官沟通扣押矿产事宜,并向长沙海关核实有关矿产进口情况。但因当事人提供的矿产是否归属于被告控股公司存疑,最终没有成功扣押。
2.面对程序博弈,理智从容处理。
诉讼过程中,被告控股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异议是被告方经常提出的程序抗辩,旨在拖延诉讼进程。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谷德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提出本案被告叶某户籍所在地在长沙市雨花区,原告系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故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当驳回被告控股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经审查,还是支持了被告控股公司的观点,将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管辖。虽然,谷德律师不同意雨花区法院的裁判观点,但经反复考量,决定不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因为案件在雨花区法院管辖还是在芙蓉区法院管辖对案件实体处理没有影响,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也会一并移送芙蓉区法院,提起上诉只会进一步拖延诉讼。
3.进一步研究本案有关法律问题,积极组织证据,为开庭做好充足准备。
本案在芙蓉区法院立案受理后,谷德律师就案件形势、证据进行了充分研究,力求将案件办得更加完美。
(1)申请对本案被告叶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因被告控股公司从事国际贸易业务,其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叶某经常出境前往日本等国。另,叶某的儿子目前也已经在日本定居,叶某也可能随其儿子定居日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叶某限制出境。
(2)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被告某控股公司的银行流水。
本案1050万元支付至被告控股公司的账户后,但经财产保全,被告控股公司的账户上没有可用余额,资金去向不明。原告本案主张被告叶某、刘某等股东对被告控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涉1050万元货款是否流入被告控股公司股东个人账户是本案需要查明的关键事实,直接影响到被告控股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占有、使用公司财产的认定,也影响到被告控股公司与其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3)被告叶某、刘某等提出不能将其列为被告,不应一并审理的问题。
被告叶某、刘某抗辩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不能对作为股东的叶某、刘某提起诉讼。如要提起诉讼,也应在生效判决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
谷德律师对此作了深入研究,认为一并提起诉讼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人民法院应予一并审理。详见《诉的合并审理问题研究》。
(4)被告叶某、刘某等是否需要对被告控股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
谷德律师对此也作了深入研究,认为本案应当判决被告叶某、刘某、某科技公司对被告控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①被告控股公司的财产被其股东叶某、刘某等人随意占有、使用,被告控股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意思;②被告叶某、刘某在被告控股公司有巨额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未实缴注册资本即转让股权,是逃废出资的行为,应依照公司法解释三第一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③被告控股公司虽然注册资金3000万元,但名下没有充足的资金用于经营,属于空壳公司,存在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形。
(5)本案违约金210万元是否过高、能否支持以及长时间未退款的后续利息计算问题。
为了让人民法院支持210万元违约金,谷德律师协助原告向人民法院补充了上海有色金属网关于案涉矿产的行情、部分同行关于案涉矿产的交易合同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远不止210万元。
另外,210万元违约金是一次性的,不随时间的延长而增加。假如后续长时间未能回款,财务损失仍在发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谷德律师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会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准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长沙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原料销售合同》;
二、被告湖南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货款 1050万元;
三、被告湖南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210万元;
四、被告叶某在其未出资 2400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湖南某控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刘某在其未出资的 600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湖南某控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被告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叶某上述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 97400 元,由被告湖南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叶某、刘某、长沙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要点:
原告与被告控股公司签订的两份《原料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货款的义务,但被告控股公司未按约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控股公司签订的两份《原料销售合同》并返还货款 1050万 元及支付违约金 210万 元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叶某、刘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在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法定的期限利益,但是任何股东均应善意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首先,案涉债务发生时,叶某、刘某为被告控股公司的股东,债权在叶某、刘某转让股权前已经形成。其次,叶某、刘某作为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亦未补缴该出资。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是原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股权受让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且变更后的主体即股权受让人亦未补缴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应由债权人承担。综上,叶某、刘某应在其出资范围内对被告控股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科技公司应对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意见采纳度:
谷德律师的主要意见被一审法院采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上得到实现。当事人对结果感到满意。
本案中,一审法院仅从被告控股公司的股东叶某、刘某等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逃废出资的角度进行了评析,判决被告叶某、刘某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没有对谷德律师提出的人格混同、资本严重不足的公司人格否认情形予以评析。虽说一审判决回避了部分问题,但已经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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