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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象律师办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4-01-21 16:22:49 已被浏览343次

近日,法象律师办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关案件情况如下:

案件名称:赵某(化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当事人:赵某(化名)

当事人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

案件背景:2023年6月,当事人赵某开始在网络上寻找贷款渠道,前后找过多名网络贷款中介,但都没有贷款成功。2023年9月,赵某在某招聘、兼职微信群里看到有网友“金融信贷-小李”发布贷款广告,遂添加了“金融信贷-小李”微信,并咨询申请贷款事宜。当事人赵某在通过“金融信贷-小李”申请贷款过程中,向“金融信贷-小李”提供了名下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的银行卡、银卡交易密码、绑定的电话卡等。2023年11月中旬,当事人赵某发现自己的长沙银行卡有消费提醒,遂询问“金融信贷-小李”,但对方谎称是为了申请贷款刷流水。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当事人赵某,赵某才知道自己被骗。经查明,电信诈骗分子用当事人赵某提供的长沙银行卡进行“跑分”,该卡单边流水达550635元, 其中被查实属于电信诈骗资金的金额为58000元。

案发后,当事人赵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且被公安机关扣押现金2万元。之后,当事人赵某向法象律师寻求帮助。法象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当事人赵某不明知他人是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没有主观犯意,不构成犯罪,提出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方案。当事人赵某基于对法象律师的信任,决定委托法象律师代理辩护。

法象律师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

1.法象律师的主要观点:本案当事人赵某明显不知道相对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罪状,也不符合当前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关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规定,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对于故意与过失的规定,本案赵某主观方面不属于故意,只能认定过失。当事人赵某也没有实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帮助”行为,没有出售、出租银行卡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赵某属于被上游犯罪分子欺骗的“卡农”,不应入罪。如果将当事人赵某入罪,有严重的定罪逻辑错误,将造成明显的不公平。

2.办案过程:法象律师接受代理时,案件刚刚移送审查起诉。法象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院办理阅卷手续,并马上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承办检察官起先态度非常强硬,认为满足起诉条件,如当事人不认罪认罚,即将提起公诉。

法象律师阅卷后,认为本案公安机关没有移送对当事人有利的讯问笔录,也没有提取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遂向检察院申请调取未移送的讯问笔录,收集、提取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与检察官第二次沟通后,检察官准许调取、收集证据。

证据调取、收集后,法象律师再次申请检察官听取意见,以当事人赵某没有犯罪故意为由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并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当日,检察官对于是否起诉问题未置可否。第二日,当事人赵某接到检察官电话,称检察官同意作出相对不起诉,但要求当事人赵某退赔受害人损失。

法象律师认为,受害人的损失是电信诈骗分子造成,本案赵某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要求同样被骗的赵某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且有损公平正义,建议当事人不要赔偿。经过多日的琢磨、沟通,当事人最终同意赔偿,但法象律师建议当事人尽量少陪。最终,当事人部分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案件结果:检察院决定对当事人赵某不起诉。

意见采纳度:办案机关几乎完全采纳法象律师的观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当事人对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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