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1 17:19:37 已被浏览298次
近日,法象律师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并获得胜诉,撤销了被执行人将名下豪车过户给其他人的行为。案件情况如下:
案件名称:原告王某(化名)与被告张某(化名)、李某(化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案号:(2023)湘0321民初3247号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王某
当事人诉讼地位:原告
案件背景:被告张某向原王某借支了约40万元,后被告张某一直未还,原告王某遂向法象律师寻求帮助。
法象律师的办案过程、处理思路和主观观点:
法象律师代理原告王某于2021年3月23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9万余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被告张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象律师继续代理原告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告张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象律师通过查询、蹲守等方式,找到了被告张某的住处,并向法院申请司法拘留。2023年5月,法院法警将被告张某带到法院拟进行司法拘留,被告张某为了不被司法拘留,同意支付10万元,余款逐步还清。于是,被告张某与原告王某达成执行和解,被告张某于当日向原告王某支付10万元。但被告张某又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支付余款。
为了进一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象律师不得不再寻求其他途径。经向浏阳、湘潭、衡阳等多地政府机关调查取证,发现被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0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于2020年12月办理离婚登记。两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共同债务。被告张某于2016年4月以8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路虎览胜越野车。2021年1月,被告张某将该车以10000元的价格过户至被告李某名下。
法象律师认为,被告张某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无偿转让车辆的行为,致使原告王某享有的债权无法实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王某有权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经与原告王某沟通,最终于2023年10月向法院起诉。
案件结果: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张某于 2021年1月向被告李某过户陆虎览胜越野车的行为。
法院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被告张某于2021年1月将案涉车辆以1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李某,该价格远低于2016年车辆购进价80余万元,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故王某作为债权人请求本院撤销被告张某向被告李某转让案涉车辆的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意见采纳度:几乎完全采纳法象律师团队的观点,案件取得胜诉,当事人对结果表示满意。后续,法象律师将继续深挖,执行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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