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1 17:55:07 已被浏览262次
近日,法象律师办理的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责任纠纷案获得胜诉,一审判决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案件情况如下:
案件名称:长沙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责任纠纷一案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3)湘0103民初5667号
当事人:长沙某某商贸公司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基本案情:
原告长沙某某商贸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湖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湘0103民初11607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原告长沙某某商贸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钓台御品经销合同》已于2022年4月8日解除;二、被告湖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某某商贸公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815元及违约金(从2022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5.55%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湖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某某商贸公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5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元,保全费689元,由被告湖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前述判决生效后,因酒业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象律师代理原告商贸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3)湘0103执1770号。因被执行人酒业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法象律师的办案过程、处理思路和主要观点: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象律师不得不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取证。经调取第三人酒业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酒业公司的股东为王某某、陈某、周某某、湖南某某矿泉水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59万元、108万元、9万元、24万元,占股比例分别为53.00%、36.00%、3.00%、8.00%,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68年1月12日。
另外,法象律师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被执行人酒业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81***01的银行账户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的交易流水。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商贸公司的经营所得入账后就在当日或者次日转出至其股东王某某、陈某的个人账户。
基于以上事实,法象律师认为被执行人酒业公司的股东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形。另外,被告执行人公司的股东王某某、陈某、周某某、湖南某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等人尚未实缴出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法象律师于2023年5月代理商贸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之诉,要求酒业公司的股东王某某、陈某、周某某、湖南某某矿泉水有限公司对酒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中,被告周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理法院不是任一被告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本案管辖权的问题,法象律师在起诉之前已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162号民事裁定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了原告商贸公司所在地和被告股东所在地。因此,本案商贸公司向自身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系选择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也采纳了法象律师的意见,驳回了被告周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周某某不服该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3)湘01民辖终75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法象律师认真核对了各被告股东提交的证据,积极准备案件庭审。实际开庭过程中,整个案件的走向基本在法象律师的意料范围之内。
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意见采纳度:几乎完全采纳法象律师团队的观点,案件取得胜诉,当事人对结果表示满意。后续,法象律师将申请恢复执行,并追加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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