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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错账了,钱能要回来吗?法象律师办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民事、刑事双管齐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全额要回钱款

发布时间:2024-03-17 20:23:27 已被浏览401次

转错账了,钱能要回来吗?答案是:当然能。近日,法象律师办结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为当事人要回了转错账的钱款。

此类案件,案件标的额一般不大。作为律师,我们有时候并不想承接这种案件。因为,律师办理诉讼案件有最低收费标准,对当事人而言支出这个费用显得划不来;同时,律师办理小标的案件的工作量不见得少,按照最低标准收费也划不来。
本案是一个标的额只有27900元的不当得利案件。当事人已经使尽一切办法,对方就是不退款。此时,如果我们律师还不愿意出手,当事人的款就要不回,正义得不到伸张,这也不行。考虑再三,法象律师灵活地承接了这个案件:第一步,先发出律师函与对方沟通,如果能解决,就可以大大减少当事人的费用;如果还不能解决,第二步才进入诉讼程序。并且,因为对方是黑龙江人,我方可能要去黑龙江的法院起诉。我们尝试以对方构成侵占罪提起刑事自诉;刑事自诉不能的情况下,再去黑龙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名称:邓某与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案号:2024)黑1202民初667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邓某
当事人诉讼地位:原告
案件背景:
202210月,刘某为邓某提供过货物运输服务。20238171457分,因为刘某的微信名与交易相对方的微信名相似,邓某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10000元,并注明总价 2790020238211024分,邓某再次通过微信转账向刘某转账17900元。刘某明知与邓某没有交易事实,仍然收取了前述两笔微信转账。后续,邓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刘某,要求退还已收取的27900元,刘某拒绝接听微信语音,有时承诺让财务转账退款,有时又要财务核查。直至起诉之日,刘某仍未退还款项。
谷德法律团队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和主要观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之规定,被告刘某收取原告邓某误转的279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被告刘某明知取得该27900元无法律依据经原告邓某多次催要仍拒不返还,还应赔偿原告邓某自2023817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侵占罪之规定,构成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为:(1)主体要件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2)主观要件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3)客体要件侵害的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4)客观要件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1)被告人刘某于19851120日出生且没有其他特殊情形,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体要件;(2)被告人刘某明知与自诉人邓某没有交易事实,却使用其个人微信账户收取自诉人邓某的款项,形成保管事实,而在自诉人邓某多次向其表明错付的意思后,被告人刘某仍不予归还,具有占为已有的主观故意,符合主观要件;3)涉案款项是自诉人邓某错误付给了被告人刘某,刘某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系侵犯了自诉人邓某的财物,符合客体要件;4)从被告人事后行为显然可见,涉案款项系刘某个人微信账户所收取,在自诉人邓某多次要求被告人刘某返还钱款时,被告人刘某却总向自诉人邓某表达公司财务要查账、盘账,公司需要走流程,导致至今涉案的款项仍未偿还,显而易见,刘某的行为根本是为了非法占为已有。因此,有拒不归还的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刘某已然构成侵占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于202438日前返还邓某27900元。2024年3月8日,被告刘某如期归还了2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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