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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象律师办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4-06-02 11:57:43 已被浏览461次

近日,法象律师办理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夫妇共同偿还合伙转让款,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01

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名称:某甲与某乙、某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4)湘1381民初1258号

当事人:某甲

当事人地位: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被告某乙、某丙系夫妻。某某县某某种养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系被告某丙与其他村民共同设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社,某丙为法定代表人。2020年下半年,该合作社实际由两被告某乙、某丙共同经营养猪场,后吸纳案外人李某某及原告某甲为投资人。后续,原告相继投资 400000元,并在养猪场工作半年,按5000元/月计算报酬。2021年6月27日,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某甲将其在养猪场持有的合伙份额作价450000元转让给被告某乙,被告某乙承诺分5次支付转让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某乙仅向原告某甲支付5000元,至今尚欠原告某甲445000元未予支付。


02


法象律师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及主要观点


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搜索到法象律师,相信法象律师在执行方面有着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决定委托法象律师代理本案。
通过了解案情、研究证据,法象律师认为:1.可以将本案债务认定为某乙、某丙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刘某夫妇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方便经后的执行工作。2.积极在诉讼中作财产调查,为以后的执行作准备,现已查实被告某乙在农村有别墅、在现场有商品房,并且在县城有店面正在经营。
代理过程中,法象律师和当事人沟通了代理思路,当事人全部认同。法象律师于是迈出第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积极与法院沟通、争取,本案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到了胜诉判决。


03


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


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就本案而言,案涉债务(股份转让协议)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为夫妻一方即被告某乙所负,但该债务基于合伙合同中合伙人即原告某甲合伙财产份额(出资份额)的转让。经对某某合作社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某丙与合伙人即被告某乙身份关系的梳理,原告某甲合伙投资养猪场(案涉股份转让协议中长鑫养殖场)实为两被告共同生产经营。又,原告某甲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故案涉债务认定为被告某乙、某丙夫妻共同债务。

二、关于原告某甲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之规定,案涉股份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分次付款日期,最后付款日期即为违约行为发生时。又,案涉股份转让协议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某甲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04


裁判结果


限被告某乙、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转让款445000 元,并按年利率5.55%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受理费由某乙、某丙共同承担。



05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亮点是能够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和全面支持逾期付款损失。律师的职责在于不折不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细微之处现真章。本案人民法院能够一字不差地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体现出法象律师专业、务实的办案风格。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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