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02 11:57:43 已被浏览461次
01 —
案件基本情况
02 — 法象律师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及主要观点 03 — 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
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就本案而言,案涉债务(股份转让协议)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为夫妻一方即被告某乙所负,但该债务基于合伙合同中合伙人即原告某甲合伙财产份额(出资份额)的转让。经对某某合作社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某丙与合伙人即被告某乙身份关系的梳理,原告某甲合伙投资养猪场(案涉股份转让协议中长鑫养殖场)实为两被告共同生产经营。又,原告某甲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故案涉债务认定为被告某乙、某丙夫妻共同债务。
二、关于原告某甲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之规定,案涉股份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分次付款日期,最后付款日期即为违约行为发生时。又,案涉股份转让协议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某甲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04 — 裁判结果
限被告某乙、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转让款445000 元,并按年利率5.55%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受理费由某乙、某丙共同承担。
05 —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亮点是能够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和全面支持逾期付款损失。律师的职责在于不折不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细微之处现真章。本案人民法院能够一字不差地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体现出法象律师专业、务实的办案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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