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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出法庭的思考:是时候取消派出法庭了

发布时间:2019-02-05 12:12:12 已被浏览1666次

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推进,越来越多的人转向城市,单纯住在农村的人越来越少。最近在乡镇的派出法庭办案过程中,发现在派出法庭办案体验极差,故而对派出法庭的存废问题进行了思考。先说案例,后谈思考。

案例一:

2016年12月,我代理的一个民事执行案件,执行法院长沙地区A法院向协助执行义务人湘潭市C公司发出提取裁定,要求提取在审判阶段已经冻结的应付账款17万元。湘潭市C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A法院做出撤销之前提取裁定的裁定书,并告知老杨向湘潭市C公司所在地法院(湘潭地区B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要求湘潭市C公司履行支付义务。我也认为A法院作出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遂准备向湘潭地区B法院提出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经向湘潭B法院立案庭了解,C公司的普通民事案件应由B法院下属的一个派出法庭立案受理,该派出法庭就在C公司附近。

后来的发生的事情十分复杂。2016年12月上旬老杨向B法院的派出法庭申请立案时,负责立案的刘法官称这个案子要问一问庭长的意见,而庭长当日不在庭里,因此刘法官将诉讼材料收下后,要我过几天打电话过来问立案情况。大约过了2日,我打电话问立案情况,得到的回复是:庭长认为这个案子立案有问题,你过来一趟详细沟通。于是次日我又去了一趟湘潭,当面和派出法庭的庭长沟通立案问题。可惜,沟通的非常不顺利,就内心而言,我是愤愤不平。庭长的意见是这个案子应该提执行异议之诉,不能立债权人代位权之诉,十分强势,甚至想对我进行了法学教育。因为庭长的年纪要长一些,所以我不得不接受一些教育,毕竟事还得在人家手里办,对长辈总不能言语太过。即便如此,我也得把观点给他阐明多遍,即:不管能不能以执行异议之诉立案,以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立案是肯定可以的,即便存在法条竞合,原告有权选择以何种案由起诉立案。但是庭长则回避我提出的该观点,执意要求我去A法院以执行异议之诉立案,不仅不给立案,也不给开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好说歹说,庭长不接受我的意见,慢慢地避而不见,我十分委屈。最后,我在其他办公室找到他,我跟他说:那这样吧,我先去A法院以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如果A法院受理,那我没有必要再来;如果A法院不受理,那你们就要受理,当事人的诉权总是要保护的,不可能谁都不管了。当时庭长答应了。

于是接下来的约4个月时间,我花在了A法院。大约在12月中旬,我去A法院申请立案,A法院立案窗口接受了材料,但回复称执行异议之诉需要跟执行局核实情况才能立案,也要我过几天再电话询问立案情况。大约过了一个星期,我接到了A法院立案庭的电话,说这个案子不能立执行异议之诉,并作出了《不予受理裁定书》,要我去拿文书。其实这个结果是我预见到的,甚至是我想要的,因为我可以凭这个《不予受理裁定书》去B法院派出法庭申请立案。

可是,费了这么多周折,当我第3次来到湘潭B法院该派出法庭时,该派出法庭的庭长仍是不同意立案,并称:“你的《不予受理裁定书》还没生效,有15天上诉期,如果你不上诉到时候过了上诉期不要怪我”。我尝试与庭长以各种理由、各种方式沟通,尽量说服他立案,可是几次周旋都没有说服他。我非常委屈,明明说好的如果A法院不受理的,派出法庭就受理的,怎么能出尔反尔呢?并且还说这种威胁的话。几经徘徊,我只好回了长沙。在与A法院立案庭庭长电话沟通后,我决定向A法院邮寄了《上诉状》。接下来是3个月左右的等待期,春节后,大约在2017年2月中旬我才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结果是维持A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大约是2017年2月下旬,我重新整理材料后,再次向湘潭B法院的派出法庭申请立案。当我打算直接去找庭长汇报情况的时候,才发现派出法庭的庭长已经变成了李庭长。这位李庭长我认识,之前我代理的一个案件他是主审法官。对我而言,李庭长的性格比较亲民和善,与他沟通要轻松得多。李庭长当着我的面和C公司打了一个电话,隐约听到C公司的某总在说“不是要去A法院立执行异议之诉……”,但李庭长对C公司某总说:现在对方的律师已经到法庭了,这个案子确实是债权人代位权案子,到时候看你们能不能调解。当日,我便拿到了立案通知书。

这个案例中,C公司是一家全国有名的重工企业。因为庭长不想立案,我多跑了2趟A法院(来回总计50KM×2×2=200公里,每次都是半个工作日,总计1个工作日),多跑了3趟B法院派出法庭(来回60公里×2×3=360公里,每次都是半个工作日,总计1.5个工作日)。另外,因与庭长沟通不畅带来的负面情绪十分恼火,我甚至想过去A法院立案窗口、信访监督窗口反映这个情况,但是从委托人的利益考虑,我最终放弃了这个想法。我认为,庭长不同意立案,不仅仅是法律理解错误的问题,是一种性质比较严重的不作为、乱作为。在与他的沟通过程中,我对他的性格人品有一定了解,当然我的评价是极负面的。

案例二:这是一个正在着手立案的民事案件

前几日,我去长沙地区D法院立案,被告知应在案件应该由派出法庭立案受理。果然中招,我原本就担心会由派出法庭立案。经查询,那个乡镇十分偏远,足足有60KM。我早上7点半出发,因为市内有些拥堵,我九点20左右才达到派出法庭。经了解,派出法庭只有2位法官(庭长、副庭长)、2位书记员。立案时,一位肖姓男工作人员(我无法确定其是法官还是书记员)跟我说,不能马上给立案通知书,10月份就要考核了,等过了10月份再看。这种情况,这几年在长沙市地区的法院都有遇到,作为代理律师肯定会争取。在与肖聊了一会后,肖又说这个案子等另一个法官来看下材料再说,要我等一下。大约过了10分钟,另一个法官回来了,大致看了一下起诉材料,也没直接说可以立案,反而把材料转交给了肖。经询问,肖说这个案子会在另一个法官手里,得问了那个法官能不能立案才行,而那个法官上午不在庭里,说是中午会来。在法庭几经辗转,我只好留了电话往回赶。

到了下午四点多,我打电话给派出法庭,肖将电话递给了那位法官。我多次问那位法官贵姓,均未得回应。听到的都是比较严厉的言词,说:你交的证据材料不够,不能立案,需要补足了才立案。我说:基本事实的证据,我已经交了,其他的证据我会在举证期限内交。对方说:这怎么行呢?你是原告得一次性交齐,没有必要在举证期限内交,不是耽误时间吗?又不是被告。我正要辩解一下,并问对方贵姓,谁知道电话就挂断了。

一次体验极坏的通话,完全没有到达我的沟通目的。可是怎么办呢?估计只能抽空跑一趟问问情况,而真正的要解决这个问题,我真的不知道还要跑多少趟。因为,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作为承办法官完全没有必要声色俱厉地这样和一个律师沟通,我认为这是十分失态的,其背后隐藏的东西显而易见了。

这个案例中,法官有两个十分低级的错误:1、立案已经实施登记制度,只对材料做形式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就要当场受理;2、没有法律规定原告立案必须一次性将证据交齐,反而明确规定了举证期限制度,再者,以证据不足不给立案更是错上加错。

思考:这两个案件均是我的亲身经历的案例,都发生在较为偏远的派出法庭。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尚且要受这么多的委屈,如果是当事人自行诉讼,那真不知道该如何是好了。

谷德律师认为,在派出法庭办案非常容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理由如下:

1、地方保护主义。从人情方面来说,派出法庭辖区小,本地的一些乡镇企业是派出法庭的常客,这些企业会千方百计地拉拢派出法庭的法官,甚至形成不正当的权利寻租;从利益方面来说,乡镇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也是需要特别保护的。

2、强势的一言堂管理。派出法庭的人员配备非常简陋,很容易形成庭长一言堂式管理,庭长的意见一旦出现偏颇即无回旋余地。上述第一个案例就非常明显,虽然负责立案的刘法官态度并不反对立案,但他没办法做主,也不敢多说什么;第二个案例中,电话里的法官讲话十分强势,我猜想其职位应该也是庭长(上午不按时上班佐证这一点),在场的肖和另一位法官看了材料认为没有问题所以收下了,他却如此独断。

3、缺乏有效的监管。作为代理律师,遇到这种情况,我感到很无奈、无助,我想第二个案例中,即便我再去沟通,应该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既然对方不想立案,就难以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因为这本不是沟通的问题,除非我能提起什么监督措施,督促他们立案。但是,派出法庭的立案等本是法院内部的管理问题,如果法院没有公开监督方式,律师从外部来看就只有向法院立案庭或者信访监督部门反映,而这是一个艰难的选择,除非迫不得已;所以,在电话里,法官可以强势地、无礼地发声,也可以挂电话,因为知道我拿他没有办法。

谷德律师建议:

一、根据现在的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再设置派出法庭,或者逐步取消派出法庭,理由如下:

1、现代交通已十分发达,去县城、市区参加诉讼不再困难;

2、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转向城市,单纯居住在农村的人越来越少;

3、只有原、被告都是当地人的时候,派出法庭才体现出办案的便民性,而现在民事行为、商业行为不再像多年前那么局限于地域,越来越多的外地人被迫要去派出法庭参加诉讼,实质上增加了诉讼的成本、丧失了部分便捷性;

4、人民法院设置派出法庭,需要另外配备基础设施,如办公场地、车辆、公办设施等,增加了管理难度和财务支出;

5、派出法庭的案件效率不高,从收案到判决,很多程序需要到本院办手续、盖章,并没有体现出办案的便捷性。

二、即便不能取消派出法庭,至少在案件管理方面需要做如下改进: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本院立案庭统一立案,再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将案件分派到派出法庭审理,这样能真正保证当事人体验到司法审判的便捷性;

2、只有原被告都在本地的案件才交由他们对应的派出法庭,其他的案件由派出法庭审判并不能体现便捷性;削减了一部分案件后,派出法庭的办案质量也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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