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20 16:08:29 已被浏览5645次
随着最新《电子商务法》的实行,很火爆的“微商”也穿上法律的衣服,必须合法规范经营。
【基本案情】
2018年,卢先生开设了一家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的店铺,并办理了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自2018年7月起,卢先生为了提高知名度、方便开拓市场、吸引消费者,通过微信朋友圈方式发布了数十条关于店内所制售的饼干、蛋糕、饮料等食品信息,但未在其销售食品的微信朋友圈内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关网络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2019年2月。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千金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卢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内从事饼干、蛋糕等糕点食品销售,但未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所描述的某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卢先生当场提供了其实体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关处理结果】
执法机关认为,卢某在微信平台上从事网络销售时未公示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该局当即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责令卢先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人民币。卢先生随后积极配合调查,已及时在微信朋友圈的显著位置公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谷德律师分析】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并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电子商务法》对包括微商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做出了很多规定,微商朋友圈、电子商城、电子购物平台都应该学习新法、遵守新法,否则可能违法被处罚。
案例中卢先生虽然在实体店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其在朋友圈宣传、销售食品也属于电子商务活动,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卢先生应该在朋友圈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否则即是违反行为,执法机关有关罚款并责令改正。
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