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23 13:14:36 已被浏览1987次
【案情摘要】
40岁的杨某在北京打工,她说事发当天她准备从北京回老家,回家前想去超市给孩子买东西。
2017年8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乘坐其姐夫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北口时,胡某将车辆临时停靠在道路右侧的非机动车道内,杨某(乘车人)打开的左后侧车门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刘某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公诉机关)认为,杨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上审理结果】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3月12日上午,北京通州法院受审杨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经过审理,法官当庭作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悔过心声】想提醒别人开车门一定小心
因为要给孩子买东西,所以我姐夫就将车停在了路边,我就拉开了左后车门。谁知道刘某正好骑车过来,结果就撞上了,但没想到,事发后5天刘某死亡,还是我姐夫报的警。
杨某的丈夫称家里没有赔偿能力,杨某说自己家里确实不富裕,3个孩子都到了上学年龄,“我一直想赔偿,现在没有能力,等出去后我会打工赔偿的。”杨某哭着说。
我就是想对被害人家属说声对不起,也想提醒别人,开车门一定小心,不要像我一样,后悔都来不及了。
【谷德律师分析及建议】
1、开车应注意安全,但乘车人开车门更应该注意安全,特别是注意后方是否有行人、自行车、电动车。
开(车)门即是乘车习惯,也是交通规则,更是关系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2、却因开车门不注意导致后方行人、电动车、自行车涉及人员伤亡的,轻者属于民事侵权赔偿;重者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3、因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具备了《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依据】
《刑 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