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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宇见义勇为案平反,不同不起诉决定之间有何“猫腻”?

发布时间:2019-03-02 10:25:04 已被浏览2403次

2019年3月1日,在最高检的指导下,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重新审查赵宇见义勇为案,认为:此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案件回顾:

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系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侦查。12月29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赵宇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因案件“被害人”李华正在医院手术治疗,伤情不确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赵宇取保候审。2月20日,公安机关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21日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遂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于3月1日以正当防卫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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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何错误?

2019年2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对赵宇不起诉的决定,认为:赵宇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存在正当防卫前提,但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但考虑到赵宇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又有自首情节,决定不起诉。

简而言之,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赵宇构成犯罪,但因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且有自首情节,综合考量后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虽然结果都是不起诉决定,但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的是有犯罪事实的不起诉。而纠正后的结果是没有犯罪事实,赵宇的整个行为都是正当防卫,不存在违法。

二、司法实践中,有哪几种不起诉类型?

具体来说,有三种不起诉类型:1、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诸如1、没有犯罪事实;2、犯罪事实不是嫌疑人所为;3、嫌疑人死亡;4、超出刑事追诉时效;5、经特赦令免除刑事处罚等。

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犯罪预备;4、犯罪中止且未造成重大损害;5、从犯、胁从犯;6、自首、重大立功等。

存疑不起诉:现有案卷材料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但是核心证据不确实或不充分,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诸如1、基本的定罪证据缺失或者存在瑕疵、取证不合法等;2、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三、对各种不起诉决定的处理。

1、法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侦查机关可以申请复议和复核,被害人(如有)可以申诉或者直接提起告诉。

2、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能申请国家赔偿,但可以继续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复查。侦查机关可以申请复议和复核。被害人(如有)可以申诉或者直接提起告诉。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就属于该种类型。

3、存疑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侦查机关可以申请复议和复核,被害人(如有)可以申诉或者直接提起告诉。

四、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错误不起诉决定的原因是什么?

从网传的事实来说,赵宇案早该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但为什么正义的到来总像挤牙膏?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晋安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业务水平不够?显然不是的。赵宇案的认定并没有那么难,可以说是界限分明的(远不及昆山反杀案)。即便是承办检察官业务水平低,但这种有影响力的案件,肯定是慎重讨论的结果,而不是某个人的决定。

可以说,晋安区检察院肯定知道应当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但基于某种原因,选择了酌定不起诉。而这个原因,大概就是刑事诉讼体制本身的问题: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从监督关系变成了合作关系、兄弟关系。实务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不单纯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本身,总要考虑合作伙伴的利益,长久以来已经形成了一种办案恶习。故而,实务中可以不羁押的当事人持续羁押,无罪的案件变成免于刑事处罚案件,罪轻可不诉的案件变成缓刑、实刑案件……

现行刑事诉讼体制需要在这方面进行变革,促进办案机关之间建立一种单纯的分工合作、相互监督的业务关系,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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