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07 16:11:54 已被浏览2148次
【案情摘要】
2007年,某省政府批准征收某区农村土地及房屋共计21.4952公顷,共包含三个子项目即2014年、2015年、2017年三个小项目。
2014年,某区政府发布土地拆迁公告发布后,某区拆迁事务所、某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始启动土地、房屋测量工作,同时在原告及附近居民农村房屋外墙或房屋上标示“拆迁”字样,原告房屋因看到涉案房屋外墙标示有拆迁字样,误以为涉案房屋要拆迁,于是提前解约退房。但该项目拆迁名单中并未有原告一家。后随着2015年项目启动、拆迁,因街道办事处、某区拆迁事务所等在拆迁涉案房屋附近位置工作时的施工不善、管理不善、修建隧道等原因导致涉案房屋破损、断水断电等,无奈原告外出租房。2017年,某区政府再次发布征地公告,随后拆迁事务所告知原告其在本次拆迁名单,随后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18年中旬,某区国土分局向原告发出《催告书》责令原告限期腾房后,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开庭时,当某国土分局要举证证明原告房屋位置在红线范围内时,发现原告房屋实际上并未在红线范围内,继而强制要求原告腾房失去了法律依据和前提依据,随后撤诉。但2018年9月,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在未告知原告情况看下,违法将原告房屋拆除。
现原告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之前与国土分局和拆迁事务所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谷德律师开庭快讯】
今日上午9:30,原告诉被告行政协议无效案件在开福区人民法院开庭。
经过法庭调查(原告诉求及事实理由、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及原告质证、法官询问、原被告双方互相询问)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特别是2014年的拆迁公告对应的红线图与2017年拆迁项目对应的红线图等进行了辩论。直到上午11:30左右庭审结束。
【谷德律师观点分析】
谷德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发表了法律意见。经过整个开庭、举证质证环节。
谷德律师认为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拆迁协议》所依据的拆迁项目是哪个?该项目所对应的红线图是否可以证明原告房屋在红线范围内。
1、被告某拆迁事务所是根据(2017)28号公告所涉拆迁项目与原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谷德律师认为,(1)被告与张某签订的《拆迁协议书》约定拆迁项目及面积与[2017]第28号公告内容相一致。(2)某拆迁事务所、国土分局向原告发送的《告知书》、《催告书》中亦可证实拆迁事务所是根据[2017]第28号公告与原告签订拆迁协议的。(3)《拆迁协议书》的签订是有背景和附加承诺的,但被告未履行此前承诺。某拆迁事务所、国土分局、街道办事处等明确承诺原告此前因被告过错、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赔偿金额到时再协商,若协商不成,房屋可不拆除。后双方协商未果,但拆迁事务所未依约履行此前承诺。
2、原告张某房屋没有在[2017]第28号公告所涉拆迁项目的红线范围内
谷德律师认为,(1)[2017]第28号公告所涉拆迁项目的红线范围距离原告房屋很远,原告房屋未在红线范围内;(2)[2014]20号公告所涉拆迁项目与原告无关,且原告房屋也不在该项目红线范围内。(3)征地拆迁事务所与原告签订的《拆迁协议》已失去合法有效基础,应确认无效。同时也证实此前被告存在严重的工作失职、过错、违法行为。
3、拆迁事务所系由某国土分局组建,《拆迁协议书》并非事务性、技术性工作,而是关乎行政相对人(原告)及房屋的财产及补偿、赔偿权益的大事,当然与国土局有关
谷德律师认为,某国土分局是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部门,该行政职权及作出的行政行为当然与行政相对人有关。其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仅能将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委托给拆迁事务所,而与被征收土地、房屋的行政相对人签订拆迁协议(显然不是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是关乎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被征收权益的大事)虽是以拆迁事务所名义,但实质代表国土局,系重要的行政行为。
谷德律师代理每一个案件都会尽职尽责,穷尽一切办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维权,找谷德,很靠谱,很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