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07 17:28:51 已被浏览2242次
明星用词不当发微博,惹上官司又道歉,法律意识要加强
——当今社会的我们,还敢随意发微博吗
无论是明星,还是社会大众,微博可以发,但是有界限。词汇使用不当惹尘埃,侮辱/谩骂/讽刺不可用。法律风险要知道,否则易侵权。
近日,吕某在微博晒出“女演员叶璇道歉信”,娱乐圈再次掀起八卦热潮。孰是孰非,来看事件始末。
【事件回顾】
2017年2月,吕某因与女演员叶璇在微博上发生纠纷,吕某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上海市徐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018年4月2日,上海市徐汇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1)叶璇立即停止对吕某名誉权的侵害,删除其实名新浪微博中侵害吕某名誉权的微博文章及评论、回复;(2)以书面形式向吕某赔礼道歉;(3)赔偿吕某相关费用共计9600余元。
随后叶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8年8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于2018年8月1日生效。
2018年9月,因叶璇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吕某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璇立即履行判决。
2018年9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吕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并立案后,依法向叶璇(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要求其于9月18日到庭履行义务,但其未到庭。
2018年9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多次拨打被执行人诉讼期间所留电话及被执行人官方认证新浪微博所留联系工作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执行法官后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向被执行人发送短信,再次责令其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到庭,也未联系法院或表达履行意愿。
【玩“人间蒸发”反被列入失信名单、被限制出境】
2018年12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备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引起的效果有限制其高消费(如高档酒店、娱乐场所等)、银行不会同意贷款、不得乘坐高铁/飞机/普通火车软卧、限制招投标活动等】
【欲乘飞机出行在机场被拦截】
2019年2月24日早上7时,叶璇在北京首都机场欲搭乘航班离境时被出入境边防机关拦截,并将该情况通报徐汇法院。
【执行法官当场训诫、当场履行义务】
执行法官当即与叶璇取得联系,对其进行教育训诫。
叶璇在机场删除了涉案微博文章及相关评论、回复,表示愿意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
当日中午,叶璇将《道歉信》草拟内容提交法院,执行法官审核后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
【名气再大,最终抵不过法律(判决)的权威和尊严】
2019年3月5日,明星叶璇被传唤至徐汇区人民法院,向申请人代理律师递交署名《道歉信》。
徐汇法院因叶璇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违反限制消费令对其训诫并罚款8万元。
叶璇认识到自身法律意识不强,表示接受法院处罚,并现场缴纳罚款。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谷德律师分析】
吕某与叶某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始末(起诉、判决、执行、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道歉等)不仅给社会大众要“心存法律、敬畏法律”上了一颗,更给娱乐圈的明星们、演员们敲响了警钟。
警钟长鸣:明星们作为公众人物,更不能无视法律的权威和威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星们更须严格律己,规范自身言论、行为,防止因为自己法律意识的单薄、行为与细节的疏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公众人物(明星、演员)随意发微博、晒微博要注意,用词不当(贬低、谩骂、讽刺等)易引发名誉侵权纠纷
吕某与叶某名誉权纠纷案从2017年至今历时四年之久,实属两人“情“之战场。期间两人互怼、批驳示证。叶璇在实名微博中却冒然使用“彰显狭隘/阴嫉妒狂、妖女、道德败坏、智商低人品差、寄生虫、品格低下、小贱人、没有廉耻、假装成狗贬低狗格”等言辞,最终造成两人将口舌之争到公堂。后被法院认定为叶璇在实名注册的微博上使用谩骂、贬低词汇评价吕某,对吕某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道德层面不值得提倡
上述词汇为一般人所知的骂人言辞,往往能造成社会对吕某的评价降低。若吕某生活圈、周边的人看到必然导致吕某周边的人进行议论且会联想到这些言辞,会降低对吕某的好感或评价。这种行为会损害吕某的名誉,从人与人相互尊敬的角度,也是道德上不值得提倡的行为和词汇。
(2)法律层面侵犯人格权
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释)》等,每个公民都享有人格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本案中,叶某在实名注册微博上使用贬低、谩骂词汇的行为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一是,叶璇将上述词汇公开发表在实名微博上,而微博属于公开的网络传播场所,传播速度快而广;二是,叶璇使用上述词汇的主观目的是公开贬低吕某;三是,上述言辞客观上造成吕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二、法律具有权威性、尊严性,法院判决义务人要自觉履行,公众人物更要敬畏法律,否则不仅受罚更严重影响自己的形象、名誉
1、明星更要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否则会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也会对自己在娱乐圈、粉丝圈产生不利影响
涉案民事判决于2018年8月1日生效,叶璇本应该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但叶璇或懈怠或出于法律意识淡薄等,未自觉履行义务,甚至在法院已经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告知执行风险后,仍对法院《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未予理睬和重视。继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出境。
最后,在乘飞机时被拦截,这既会对自己的出行造成不便,也会对其造成尴尬,也会对其在娱乐圈、朋友圈、粉丝圈产生不利影响。
2、全国法院都已经进入“执行大决战”,法律的尊严必须得到敬畏、维护,否则社会秩序就会混乱
近年来,我国政治层面、社会管理层面、法院层面均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尤为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强调,全国各级法院要提高执行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也陆续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对于叶璇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法院会有很多强制措施。轻者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重者页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3、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更要注意规范自身的行为,法律红线不可碰、法律风险要预防
(1)不可触碰: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甚至涉嫌犯罪行为。不仅会造成自身在娱乐圈、粉丝圈、朋友圈的评价降低,而且会被视为“劣迹艺人”,涉嫌犯罪的可能会被判刑,断送自己的事业。
(2)在实名注册的微博、微信、网站及公开场所的活动中,避免使用贬低、谩骂、讽刺等有损他人名誉、形象的词汇、话语,减少侵犯他人名誉权事件的发生。
(3)在自己涉及的法律事件、诉讼纠纷中,一旦法院判决生效后,要心存敬畏法律、尊重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履行司法机关裁决义务。
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最可怕的不是当风险来临时不知所措。而是风险来临时,还浑然不知。
但对于明星、演员来说,最可怕的不是当风险来临时没有律师出谋划策。而是当风险来临时,还不以为然,还在想着“名(气)大可大于法、法又与我何干?”的豪言壮气。
附: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总则》
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通则》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刑 法》
第313条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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