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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有朋友说,诉讼时效现在是三年、借条要隔三年重新开,对吗?

发布时间:2019-03-23 22:40:56 已被浏览2353次

前言:诉讼时效已成为生活常识,真的如此简单?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和传播方式的多样化,普通老百姓获取最新法律法规消息的速度在加快、方式多样化。这无疑对百姓法律知识的提高、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

“诉讼时效”已不是专业的法律词汇,早已成为普通老百姓几乎人人尽知的生活常识。日常生活中,人们与诉讼时效相关的莫过于借钱、货款等,人们此前普遍知道诉讼时效是两年,过了两年再不起诉要钱,则被告就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合法不还钱、不还债了。但诉讼时效真的是这么简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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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现在诉讼时效是3年了、只要没超过3年就行】

自2017年3月份,《民法总则》颁布以来的两年期间,常常有身边的律师朋友、懂点法律的朋友都会告诉你好消息“现在诉讼时效是3年了”、“兄弟,放心,你的借条还没超过3年,还没超过诉讼时效”、“现在别人借了你钱,你得过三年让他重新打借条”。

听到身边朋友这个好消息,某些手中有欠条、借条、货款条、对账单等等的人心中一算,我的还没过3年,诉讼时效还没过,不用担心了,现在才两年半,再等等再起诉吧。

【谷德律师郑重提醒】上述消息全部是误导!不专业错误会让你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谷德律师分析】

稍微懂点法律的朋友,不专业、不学习新法律知识的律师,不专业做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或者只知道《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3年的朋友,不知道这些重要的问题:

何为诉讼时效?

何为诉讼时效抗辩权?

此前旧法《民法通则》(2年诉讼时效)与新法《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的如何适用、衔接?

谷德律师专业解答与分析:

1、诉讼时效制度是指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债权而设定的一定时间段(期间),若债权人不在这个时间段内主张债权,则丧失了法院保护的权利,同时债务人享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法律不保护躺在床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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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旧《民法通则》2年的诉讼时效

旧《民法通则》(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等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是2年,短期诉讼时效是1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从权利客观上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无论期间是否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事由)。

诉讼时效(2年)的制度施行至今,已经有30多年。深入到百姓的成活常识,不再是法律专业人士特有的专业。几乎人人都知道2年诉讼诉讼时效制度,你超过两年再要别人还钱就超过诉讼时效了,丧失胜诉权了,一旦被告抗辩,法院就不会支持了。

3、新《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

2017年3月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民法总则》规定了诉讼时效为三年,将原来的1年诉讼时效、2年诉讼时效统一改变为3年诉讼时效。新法一经发布,瞬间人人皆知,好消息也不断传开。

但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就会深知,诉讼时效并非3年那么简单,这涉及一个旧法、新法的衔接问题

此前已经届满2年诉讼时效或1年诉讼时效的,适用新法3年吗?在新法出台前,被告已经提出2年时效抗辩理由的还成立吗?

有人欠钱未还,恰好距离新法实施还差一天就满2年了,这样诉讼时效超过没有?……

4、揭开诉讼时效的真面目:从旧兼从新交叉使用(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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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旧原则:新法实施之前,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仍然适用2年诉讼时效,不适用3年诉讼时效

对于在新法实施(2017年10月1日)之前,诉讼时效已经超过2年的,从法理上债务人已经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已经失去了胜诉权。而债务人、债权人当时都不可能预见到会有新法颁发,也不可能预见到新法是3年的诉讼时效。所以对于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应当予以维持、保护,从旧法。债权人也不能因为新法颁布,原来丧失的胜诉权重新获得。

案例:张某于2015年9月1日本应偿还王某借款50万元,此后张某一直未偿还,王某也未催要。到了2017年3月,从在新闻中得知,新《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变为3年,于是想着3年时间还早。于是到了2017年快过年的时候(2018年1月)债权人王某要想起诉张某还钱。此时王某的债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答:显然超过。王某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其在2018年1月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虽然2017年3月,新《民法总则》规定3年诉讼时效,但是实施时间是2017年10月1日,此前王某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不因为新法的实施诉讼时效变成3年。

(2)从新交叉适用原则:新法实施后,诉讼时效届满的,适用3年诉讼时效

若此前的2年诉讼时效在新法实施后届满的,此时因为新法的实施,债权人、债务人都已经知道且可预计,则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不再适用此前的2年诉讼时效。

案例:张某于2015年10月3日本应偿还王某借款50万元,此后张某一直未偿还,王某也未催要。到了2017年3月,从在新闻中得知,新《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变为3年,于是想着3年时间还早。于是到了2017年快过年的时候(2018年1月)债权人王某要想起诉张某还钱。此时王某的债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答:没有超过。王某的诉讼时效原是2年:自2015年10月3日至2017年10月3日。2017年3月新《民法总则》规定3年诉讼时效且实施时间是2017年10月1日。2017年10月1日,王某的诉讼时效还未超过,则王某、张某都已经知道新法的诉讼时效,具有了可预见性,此时已经王某的诉讼时效变成3年,至2018年10月3日。则王某在2018年1月起诉张某,未超过诉讼时效。

(3)从新适用原则。若债权是在新法实施后产生的,则债权人的诉讼时效统一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

(4)诉讼时效如何中断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意味着,从诉讼时效中断当日重新计算3年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的可操作、有效方法很多,如

① 向法院起诉及时主张权利,或向法院起诉获得《立案通知书》后再撤诉;

②向债务人发《律师函》、《催款函》;

③向社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提出书面请求,请求帮助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纠纷问题;

④向债务人发送催款的电子邮件、短信通知。

【谷德律师结论】

1、诉讼时效不能简单说2年或者3年,要以2017年10月1日为分界点。

(1)分界点之前已经2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仍然使用原来的2年诉讼时效,已超过诉讼时效;

(2)分界点之后满2年的,适用3年诉讼时效,未超过诉讼时效;

(3)分界点之后产生债权的,统一使用3年诉讼时效,不再区分1年短期诉时效和2年诉讼时效。

2、判断律师专业不专业、权威不权威,要咨询其诉讼时效是2年还是3年。

(1)直接回答2年的,说明其不学习新的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更新落后,专业程度很低;

(2)直接回答3年的,说明其法律知识不深厚、实务经验少,也不学习新知识,专业程度不高;

(3)回答,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2017年10月1日为分界点………。说明这个律师很专业、很靠谱。


附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总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百零六条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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