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02 19:08:10 已被浏览15942次
谷德律师又代理一起以3:0全面胜诉案件
再次帮助企业家追回400万元借款并争取巨额利息120余万元
【案情摘要】
2012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张某借款给李某、某公司500万元,并约定李某与某公司积极促成张某参与某绿化工程承包施工投标,若张某对上述项目中标,则张某借款给李某、某公司500万元的借款期限延长至此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并免除借款利息。随后张某实际向被告出借款项400万元。
2012年11月,原被告签订《某工程相关情况的说明》约定如在李某配合下,张某在某工程中标,张某将借款期限延长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毕(湖南某建筑公司项目部与业主结算后30天内还清),借款期间免除被告李某所有利息和费用。
2013年4月,经过被告李某促成,原告张某承揽某工程,2014年9月工程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
2013年9月,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暂借原告600万元(其中400万元作为室外工程管理费依合同抵扣多退少补,另200万元作为借款)。
2015年3月,原被告达成《会议纪要》,约定上述借款中的400万元转为室外工程管理费,在结算冲抵多退少补,且但未就400万约定利息。
2016年,因原告张某向长沙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及挂靠某建筑公司支付提前收取的室外工程400万元管理费及利息。后长沙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认定该工程管理费系张某与李某之间交易,与某建筑公司无关,故不予支持,张明可另行主张。
因被告一直未偿还款项,故原告向长沙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
【一审大获全胜,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从工程竣工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高达120余万元】
根据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谷德律师认为法院支持借款本金诉求具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法律依据,但争议焦点在于利息计算的起点问题、利率标准问题。而因《协议书》对于经被告促成原告承包工程则借款期限延长至竣工日,但对竣工后的借款利息、利率未作约定。
若直接状按照1%/月标准计算显示没有依据,按照法定利率标准6%/年从工程竣工开始计算是有依据的。自案件起诉、开庭及听后与法官的沟通,谷德律师都以上述法律意见不断与法官沟通。
一审法院最后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原告承揽工程并于2014年9月15日竣工验收,此时李某、某公司应偿还借款。但至今未偿还且双方对张某中标后利息计算标准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利率6%/年的法定标准从2014年9月16日开始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长沙中院二审险中求胜,仍采纳谷德律师法律意见,维持原判】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根据《情况说明》借款期限还未到期(某建筑公司与业主还未结算,相关争议在仲裁委),且未对借款约定利息。
谷德律师认为应当将《协议书》《情况说明》《会议纪要》、《借条》作为一个整体证据链条来看,双方对借款性质没有异议,且长沙仲裁委已驳回原告关于400万元管理费利息诉求,该400万元应该作为借款性质处理,应按《协议书》约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日作为还款日并计算利息。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被告李某上述,维持原判。
【湖南省高院再审(审查),谷德律师法律意见再次被采纳,驳回被告再审申请】
二审维持原审判决后,被告李某仍然不服,向湖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认为业主方未结算故借款期限未到期,原二审判决认定借条改变款项性质(原告可随时主张还款)判决支持利息书错误判决。
谷德律师仍然坚持认为:原判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将《协议书》《情况说明》《会议纪要》、《借条》作为一个整体证据链条来看,不能单独将《情况说明》作为本案认定还款期限和承担利息的唯一依据,借款性质确定无疑,且应从竣工日开始计算利息。
湖南省高院法官一锤定音,驳回被告再审申请。经过律师与高院法官的不断沟通,高院法官的确表现出很高的水平,采纳律师意见,认为:
虽然《情况说明》将《协议书》约定的借款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变更为“工程施工验收结算完毕”,但之后李某又出具《借条》注明400万元作为室外工程管理费,依合同抵扣多退少补,此后《会议纪要》也进一步明确400万元作为室外工程管理费,依合同抵扣多退少补。从一系列证据可证实,之所以将400万元借款应从施工验收结算后再付款是双方认定该款是管理费,既然管理费就存在结算问题,故《情况说明》《会议纪要》《借条》均约定结算及在工程款中抵扣。本案中原告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一审、二审亦是按民间借贷审理,同时双方在再审审查中也明确400万元并非管理费而是借款,则既然是借款就不存在工程结算亦不存在多退少补,故一审、二审均以《协议书》约定的竣工验收之日确定还款之日符合双方意思表示,亦符合公平原则。
【案件争议焦点回顾:还款期限的确定、利息计算的起点问题】
被告在一审、二审、再审申请中主要的抗辩理由即是《情况说明》约定借款期限至竣工验收结算完毕,而业主方结算仍处于争议,故借款期限未至,还款条件未至,更不应支付利息。
原告在起诉前制定了完善的诉讼策略,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同时通过举证、质证活动将《协议书》《情况说明》《会议纪要》《借条》作为整天证据链条主张权利,一直坚持《协议书》约定的借款期限至竣工验收日,且利息从竣工验收日开始计算。虽然此后进行了变更成工程管理费、验收结算完毕后等,但又因此前长沙仲裁委未支持该工程管理费利息且被告也一直坚持是借款性质,所以诉讼中心仍然《协议书》。
【谷德律师温馨提示】
1、高额借款(数百万元)往往与工程建设交织在一起,证据复杂、事实不清,举证、维权相当困难,故借款协议至关重要,一定要对借款期限约定明显,同时还有借款利息,否则仅仅借款利息就会损失数百万元。
如上述案例,虽然追回120余万利息,但是若当初约定明确“逾期还款利率仍未1%/月”,则原告可主张利息不是120万元而是240万元。
2、但凡借款本金超过50万元,则需聘请专业律师起草、审查合同至关重要,也许因为律师的一个建议、一句话,则会让你多要利息120万元、减少损失120万。
3、民间借贷看似简单,实则非常负责,但很多人认存在误区,以为知道几个法条、诉讼时效如此简单。这种误区让很多人产生错误行为:自己在百度上、平经验写借条、借据、协议,往往不专业、问题多。实践中,90%以上借款诉讼纠纷的起因都是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
4、关于借款利息起算、利率标准、合法与否,特别是与购房、工程、投资交织在一起,则变得异常复杂,不同的认识、错误与正确的认识会导致不同的结论。
所以需要提前咨询专业人士,提前防范风险,减少损失、最大程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