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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给电视台、主持人等带上紧箍咒,给家长尚方宝剑

发布时间:2019-04-03 19:30:18 已被浏览20140次

国家广电总局出大招,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严防童星炒作、16项禁播内容、寒暑假及上学日下午播放节目有限制

主持人、电视台、广告商、家长、记者、小朋友必看!

今日中午时分,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并于4月30日实行,对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播放、管理及监管措施,特别是社会关注的禁播内容、插入广告、明星子女效应等等进行了规定。《规定》凸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心和希望,也将对今后电视台、网络节目等所涉未成年节目的制作播放产生重要影响,也是社会引导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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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出台背景、目的

1、《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

未成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家庭的宝贝和期待,一切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事情都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节目一直是也是社会、家长、家庭关注的焦点,也是广播电视管理的重点。广电总局多次发文对此类节目予以规范。

近年来问题频发。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个别节目有“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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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的出台目的

为了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规范节目创作、制作和传播,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16项“禁播”内容、1种禁止(制作、播放)类节目、3种限制类节目

未成年心智发展不成熟,可塑性高,易受社会积极、正面价值观的引导,也容易受到负面、阴暗、暴力等价值观的诱惑。

16项禁播内容:

(1)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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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

(3)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4)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5)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6)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

(7)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

(8)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

(9)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

(10)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游戏项目等;

(11)表现吸毒、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药物;

(12)表现吸烟、售烟和酗酒;

(13)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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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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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宣传、介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

(1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传播的节目中确有必要出现上述内容的,应当根据节目内容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确提醒,并对相应画面、声音进行技术处理,避免过分展示。

“1种禁止制作、传播节目”

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

“3种限制类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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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三、给家中两把“尚方宝剑”,着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尊重其幼小情感

1、《规定》给家长“两把尚方宝剑”

(1)家长同意制度。凡是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网络用户上传含有未成年人形象及信息的节目应当事先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2)家中有权通知删除制度。网络用户上传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的节目且未经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接到通知并确认其身份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2、保护未成年隐私、遵照幼儿感情

(1)保护隐私信息

节目制作中,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

对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当事人身份的资料。对于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内容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2)尊重保护未成年人情感

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成年人亲眼目睹家庭矛盾冲突和情感纠纷

四、至少每隔30分钟要提示休息,寒暑假白天、上学日下午不得播放禁播节目,每日晚上必须播出国产动画

 1、每隔30分钟必须提示休息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在显著位置发送易于辨认的休息提示信息

2、寒暑假白天、上学日下午播出节目要适宜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每日8:00至23:00,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之外时间每日15:00至22:00,播出的节目应当适宜所有人群收听收看

谷德律师深度解读:寒暑假、节假日的白天,学生上学日的下午,播出的节目应当适用所有人收看,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也可以看,也意味着这些时间段播放的节目不能含有“16大禁播内容”。这将是对真个电视节目、网络节目的重大改革和措施。

3、每日晚上必须播出国产动画

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全天播出未成年人节目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在每日17:00-22:00之间应当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者其他未成年人节目,不得播出影视剧以及引进节目,确需在这一时段播出优秀未成年人影视剧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不得炒作包装且竞赛排名要限制,服装服饰要适合、禁止类话题,主持人言行要规范

1、不得炒作、包装明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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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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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排名要限制。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

谷德律师深度剖析:这个内容是专门针对目前很多儿童节目、舞蹈节目等炒作、包装,特别是对那些明星的子女炒作的问题。同时限制竞赛排名、过高物质奖励,都是为了防止未成年染上社会攀比、物质的恶习,将未成年的成长引导至学习、勤奋、努力、健康的轨道上来。

2、服装服饰要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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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

禁止两类话题。话题设置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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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德律师深度剖析:这个规定主要针对目前很多儿童节目中儿童、未成年的服装、服饰太过于成人化、华丽化、艳俗化、暴露化,担心这样的服装影响未成年人的价值观,也是出于对未成年成长健康、文明的需要。

3、主持人言行规范要规范

未成年人节目的主持人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言行妆容不得引起未成年人心理不适,并在节目中切实履行引导把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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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节目设置嘉宾,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道德品行作为首要标准,严格遴选、加强培训,不得选用因丑闻劣迹、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并提高基层群众作为节目嘉宾的比重。

谷德律师深度剖析:主持人在未成年人节目中起到把控、引导作用,其服装、妆容、语言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价值观,所以对于主持人(特别是女主持人)的化妆、服装、言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有利于未成年的心理健康,同时负有把控责任。谷德律师提醒广大的女主持人在主持未成年人节目时,要规范自己的服装、妆容和言行,同时注重引导、把控,否则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禁止未成年人代言广告、插播广告要限制、广告时间不超过12分钟

1、禁止未成年代言广告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2、禁止插播9种商业广告

(1)化妆品广告;(2)美容广告;(3)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广告;(4)酒类广告;(5)药品广告;(6)保健食品广告 ;(7)医疗器械广告;(8)医疗广告;(9)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广告,其他未成年人节目前后不得播出上述广告

3、禁止诱导购买商品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4、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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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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