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15 22:04:33 已被浏览7735次
【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长沙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联系到谷德律师,咨询买卖合同诉讼的相关事宜,谷德律师明确建议该钢贸公司尽早起诉,减少风险。2015年5月,谷德律师接受长沙某钢铁贸易公司的委托,正式代理该公司与长沙市宁乡某机械制造公司的钢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法律关系简单,有合同,有对账单,可以证明宁乡某机械制造公司拖欠的货款为53万元,并且约定了违约金。该案的难点在于:宁乡某机械制造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并且已经被其他公司起诉并冻结了部分财产,往后法院判决下来后该如何执行才是关键。
【第一道程序:立案,确定诉讼请求和诉讼策略】
2015年5月,谷德律师接受委托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收集和诉讼策略制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法院民事立案。
【第二道程序:诉讼财产保全,为判决的执行做铺垫】
诉讼过程中,经与当事人联合调查,了解到宁乡某机械制造公司在湘潭某重工公司、宁乡县某机械公司有债权尚未收回。经与承办法官沟通协调,承办法官非常负责,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分多次在宁乡县工业园、湘潭两地冻结该两笔应付账款,总计冻结26万元。个中细节不由分说,但诉讼财产保全在几年前未由执行局承办,操作起来非常麻烦。谷德律师尽心尽责,非常漂亮地完成了该项工作。
【第三道程序: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
由于被告机械制造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诉讼文书经邮寄送达被退回,在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需要说明的是,一审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至少需要公告送达两次,每次公告均需要2个月。这样下来,诉讼程序将被拖得很久,但这样是没办法的事情。
2015年8月,该案在宁乡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机械制造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2015年9月,宁乡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合计约60万元。判决作出后,又进入2个月的公告期,15日的上诉期,10日的自动履行期。
【第四道程序:申请执行及督促执行】
直至2016年1月,一审判决正式生效,谷德律师在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后,第一时间联系到承办法官,并与执行法官沟通执行措施。
在多年前,调查令制度尚未出台,执行工作全部由法院主导,执行法官的责任心极为重要。通过谷德律师的沟通协调,执行法官快速向湘潭某重工公司、宁乡某机械公司发出执行裁定,提取冻结的应付账款26万元。
其中湘潭某重工公司收到提取裁定后即向宁乡县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称被告机械制造公司在该公司有17万元应付账款为真,但因被告机械公司向其出售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并且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且该损失大于17万元,故不应支付被冻结的17万元。宁乡县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于2016年4月作出了撤销提取的裁定。
而宁乡县某机械公司在收到执行裁定后,并没有提出执行异议,但又不履行提取裁定的法律义务。谷德律师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要求执行法官向该机械公司催款、并在必要时作出罚款处罚,但都没有结果。
【第五道程序:意外的执行异议之诉】
湘潭某重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后,根据当前执行规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对该重工公司强制执行。在此情况下,谷德律师并没有放弃和懈怠,继续考虑进一步的权利救济程序。2016年7月,在调查清楚事实并组织好起诉材料后,谷德律师代表长沙某钢贸公司向湘潭市某重工公司所在地的某派出法庭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要求该重工公司代位清偿前案中某机械制造公司拖欠我方某钢贸公司的货款17万元。
但意外的是,该派出法庭庭长拒不同意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导致程序陷入僵局。该派出法庭庭长自称搞了10多年执行工作,认为我方应向宁乡县法院就撤销提取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谷德律师深知该庭长的观点完全站不住脚,无奈经反复与该庭长沟通,其仍拒不立案。
在此种情况下,谷德律师只好口头上与该庭长达成如下一致:假如向宁乡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被受理,我方即不来该派出法庭提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但如果宁乡县法院不受理,则该派出法庭必须受理债权人代位权之诉。
2016年8月,谷德律师只好向宁乡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但结果也是早就知道的,宁乡县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裁定。本来,谷德律师认为凭该不予受理裁定可以跟湘潭某派出法庭庭长沟通立债权人代位权之诉,可该派出法庭庭长的态度竟又变了。
2016年10月,谷德律师再次来到湘潭某派出法庭争取立案,该庭长竟提出要我方继续就不予受理执行异议之诉裁定上诉的要求,声称如若不上诉导致无人受理一切责任由我方自己承担。为了当事人利益,不与办案机关撕破脸皮,谷德律师经权衡后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等待二审法院的驳回裁定。
2017年1月,谷德律师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裁定,并携该裁定前往湘潭某派出法庭与庭长沟通立案事宜。意料之内的事情是该庭庭长不承认之前口头上作出的承诺(如果宁乡不能立案管辖,则派出法庭应该立案)。事情至此,谷德律师也备受打击,并对这个自以为是的庭长深恶痛绝。这种权利的任性很可耻,必须得到纠正和谴责。回来后,谷德律师即着手起草针对该庭长的举报信。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谷德律师会穷尽一切办法去争取。
【第六道程序:债权人代位权之诉】
2017年1月下旬,谷德律师再次来到湘潭某派出法庭,本来是来找该庭长最后一次并言明利弊的,谁知该庭长已被调离岗位,换成了另外一位熟知的李法官。李法官看完材料后,“英雄所见略同”般同意立债权人代位权之诉。至此,小人作祟导致的执行异议程序才告一段落,又一道主菜债权人代位权之诉才正式启动。
债权人代位权之诉进行过程中,湘潭某重工公司凭借其在当地的影响力,屡屡为诉讼进程设置障碍。立案时,谷德律师未将宁乡某机械制造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但一审开庭时,法官当庭要求我方申请追加宁乡某机械制造公司为第三人。这样一来,第三人宁乡某机械制造公司又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和判决书,时间会拖得非常久,比起不追加的情况下至少要多5个月;另,追加第三人没有实际意义,第三人定然不会到庭应诉;此外,第三人的追加问题,法律并未强制性规定必须追加。谷德律师向合议庭阐明了上述内容,但主审法官仍然极力说服我方追加,我方无奈之下只好追加。
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中,因为我方委托人某钢贸公司没有与次债务人湘潭某重工公司直接法律关系,民事诉讼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故而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一般来说是较难支持的。被告湘潭某重工公司答辩称,宁乡某机械制造公司供货的产品有严重质量瑕疵,给其造成的损失远超过17万元,依法不应支付该17万元,双方的产品质量纠纷尚未了结。
在本案中,谷德律师巧用原审中收集到的证据,并利用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湘潭某重工公司提交证据。2017年10月,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请,判决被告湘潭某重工公司向我方代为清偿债务17万元。
【第七道程序: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执行】
湘潭某派出法庭判决后,被告湘潭某重工公司并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如期生效。判决生效后,湘潭某重工公司并没有履行判决的义务,故而只有在2018年1月向湘潭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2月,在法院执行程序中,湘潭某重工公司支付了该17万元。
【第八道程序:重复第六道、第七道程序继续向另一个宁乡某机械公司主张之前已冻结的9万元债权】
然而,本案并没有了结,诉讼进程中还冻结了另一家宁乡某机械公司的9万元应付账款。在执行一直无法突破的情况下,代位权之诉将又必将成为下一步措施。
【这样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要说明的问题】
1、是否要聘请律师维权?
答:必须要委托律师维权,专业、省心,可以争取利益最大化。诸如本案,倘若不是律师,当事人何以通过如此复杂的程序实现自身的权益?
2、何时委托律师维权?
答:要趁早,晚了聘请律师介入效果会大打折扣。本案中,当事人委托律师时有犹豫,导致晚了5个月进入诉讼,此时客户已经人去楼空,难以找到资产了。有些当事人想通过自己的催促、协调解决问题,这个并没有错,但是也要注意两点:1、自己的催促、协调是“先礼”,一旦没有效果,就需要聘请律师“后兵”;2、当事人珍惜客户,不想与客户诉讼,这个是对的。但客户不讲诚信、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这个客户可能再无珍惜必要,即便你珍惜他他也不可能再是你客户(这个度当事人需要自己把握),倘若不采取措施最终的后果就是造成己方的经济损失。
3、委托什么样的律师维权?
答:委托负责的律师维权。责任心和兴趣一样是最好的老师,任何人去做一件事情,莫不是处于兴趣爱好或者责任心。而律师办案,多数是出于责任心。有责任心的律师才能办好案件,才会想尽一切办法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4、委托律师维权,当事人应是何种心态?
首先,律师不是万能的,不是说只要委托了律师一定会实现某一个结果。就如同医生治病一样,去找医生是为了治病,医生主观上也想治病,但总一些病客观上无法治愈。
其次,委托你信任的律师,然后充分地信任他。经常与律师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充分向律师袒露事实,不要隐瞒事实,这经常会对案件进展不利,导致律师错误判断形势。
再次,专业的事情交给了专业的人,安心做好当下的其他事情,诸如调整心态,努力工作,照顾好家庭。这样才是现实最有意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