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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老年人需要监护吗?丁克/不育/大龄单身等群体更需意定监护(上)

发布时间:2019-05-14 20:34:50 已被浏览7695次

你以为只有未成年、老年人需要监护吗?

丁克家庭、商业合作伙伴、不婚不育家庭、大龄单身群体等

都需要意定监护

(上)

前言:只有儿童、老年人需要监护吗?

监护一词,人们通常理解为未成年需要监护人负责教育、生活,老年人需要有人监护以照顾养老生活、医疗。但是2017年《民法总则》实施以来,我国的监护制度不仅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还包括意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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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作为丁克家庭、不婚不育、大龄单身的你,没有子女、也很少兄弟姐妹,有的是远离家乡和亲人来到城市创业,一旦你们发生意外事故(疾病、婚姻破裂、突发事故)身边没有如亲人般的照顾、自己财产没有人处理、自己事务没人照料,自己身边空空如也。你会骤然感到这个世界的陌生、孤独,突然想找个人。当你和合作伙伴创业正酣,突然你的合伙人因为家庭婚姻问题、自己突发事故等等不能正常创业、参加合伙事宜,公司发展、上市都会受创。当你小孩需要出国游学,担心他在异国能否被人照顾的好,作为父母的你会感到担忧、恐慌。这一切的一切,都需要一种法律制度来解决你的问题即意定监护制度,帮助你防患于未然。

一、我国的监护制度及体系

监护即监督、保护,法律专业术语称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监督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俗称神志清醒的人来监督、保护糊涂、不清醒、不能动的人。

(一)我国的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相当于民法典)的规定,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

1、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顺序的监护即监护法定,国家主义。

2、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政府的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本质上是法定监护的一种延续和裁决。

3、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从自己近亲属、其他人(邻居、同事、朋友、合伙人等)中预先选定监护人并征得其同意,以书面形式将其确定为自己的监护人。在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开始履行监护职责

广义的意定监护包括协议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狭义的监护是指委任监护。

意定监护的本质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方式,是在尊重成年人自主决定权的基础上,由其预先给自己选任监护人,防止出现无监护状态。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

法律意义、社会意义、家庭意义:意定监护具有很重要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既着重强调对被监护人的人权、基本自由的尊重,也能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从而应对老龄化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单亲家庭、丁克家庭、不婚不育家庭、有心理智障子女家庭、大龄单身群体的问题。

(二)我国的监护体系

我国实行的是家庭监护为基础(个人主义)、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国家主义)三者相结合的监护制度。

父母与子女、配偶间、亲属间的家庭式监护作为基础,在家庭监护不足情况下,社会监护(其他人、组织)为补充,最后既无家庭监护、也无社会监护情况下,国家进行兜底,由社会、村居委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充分体现国家社会主义的性质。

二、我国具体的监护制度、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的区别

(一)《民法总则》规定的具体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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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监护人制度

法定监护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监护义务的制度,也包括当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出现争议(都不愿意当监护人、都抢着当监护人)时,由法定规定、法定的政府机构进行指定监护人,狭义的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的延续)

(1)未成年的法定监护

①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顺序);

②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需征得村居委会、民政局同意)。

(2)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成年人的监护主要是指糊涂、神志不清的老人,具有残疾、心理智障等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①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有顺序);

②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需征得村居委会、民政局同意)。

(3)临时监护人。具有法定监护人资格的人有争议(都不愿意当监护人、都抢着当监护人)且未确定前,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临时监护措施。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4)公共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民政部门、居(村)委会担任(民法总则第32条)。

2、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人制度是与法定监护人制度相区别的,根据与被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人协议》的主体不同,分为广义的意定监护人、狭义的意定监护人,即为他人预先选定意定监护人和为自己预先选定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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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他人预先选定监护人(爱他人)

①协议监护: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通过协议、协商为被监护人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谷德律师备注:如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通过协商方式确定谁做孩子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如老人有多个子女,子女之间也可以协商确定谁作为老人的监护人

②委托监护。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谷德律师备注:如基于小孩的上学将小孩寄托到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寄宿制),此时父母就是将监护委托给幼儿园、小学、托儿所进行监护(照顾、监督、保护)。基于孩子出国游学、研学等需要,父母将监护权委托给负责旅行社、学校、社团等。基于自己长时间出差、外地工作、出国、长期住院等原因不能照顾年迈老人、小孩,就可以将监护权委托给个人、组织。】

③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谷德律师备注:如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独生子女家庭,一旦父母发生意外事故,唯一的未成年孩子无人照顾、教育、抚养,则父母可在生前为子女作出遗嘱监护,能放心的离去。

(2)为自己选定意定监护人(委任监护)(爱自己、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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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意定监护包括为了亲人、为了爱,为他人选定监护人,而狭义的意定监护则是为了自己、为了免除亲人的麻烦,也是为了爱为自己预先选定监护人。

选任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该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二)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的区别

1、是否由被监护人自主决定

法定监护,是一种替代(被监护人)决定制度、剥夺自我制度。

意定监护:是一种协助(被监护人)决定制度,(被监护人)自我决定制度。

2、监护人产生的途径不同

法定监护:基于血缘(父母与子女之家)、婚姻(配偶关系)、收养(收养与被收养关系)

指定监护:基于村委会(或居委会)、民政局、法院的制定

意定监护:基于协议、委托、遗嘱、自己委任方式。

【待续见:(下)】


附: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总则》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  【公共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委任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忠诚义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老年人的遗赠抚养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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