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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诉的发回重审同样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发布时间:2019-05-19 08:05:52 已被浏览9199次

近日,谷德律师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对原审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现一审法院作出加重处罚的违法判决。

【案情简要】

2018年4月,唐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被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谷德律师接受唐某某家属委托作为唐某某的辩护人,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案件历经批捕、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起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唐某某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元。

【谷德律师办案】

原一审判刑过重,上诉后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发回重审。谷德律师始终认为法院不予认定唐某某从犯地位导致量刑过重,在征得唐某本人同意后,谷德律师代为向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律师认为仍然判刑过重。兴化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然而兴化市人民法院的态度没有变化,也不能以理解的态度对待唐某上诉,在法律的适用上颇为专断。后,重审作出判处唐某5年有期徒刑、70000元罚金(主刑无变化,罚金刑增加了63000元)。

由此谷德律师认为,兴化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刑事诉讼原则,属于违法判决,应予撤销。

【何为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指当事人上诉的刑事二审案件,如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当事人的刑罚。加重刑罚包括加重改变主刑类别、增加主刑、附加刑的刑期或金额、加重变更刑罚的执行方式(缓刑变实刑、死缓变立即执行)等,其范围是广义的。这一基本原则是对二审法院的限制。所以,基于当事人上诉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也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对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案征求当事人唐某意见之后,谷德律师会继续代为提起上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诉不加刑的由来。“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法律赋予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一把利剑,很多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均有规定。其意义在于:1)防止人民法院及审判者官本位思想严重,对被告人变本加厉地处罚,鼓励当事人对不公正的判决说不;2)中国属于“二审终审制”,即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已无其他救济程序,假如二审法院还能加重处罚,上诉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一个没有意义的制度;3)当事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纠错,减少自己的刑罚,二审的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提出,二审判决不能做出超出当事人上诉的范围(指量刑预期)。

【谷德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事实认定有误、罪名定性不正确、量刑过重的当事人,有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要敢于上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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