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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是否真能了却遗愿,如何才算有效

发布时间:2019-06-06 15:47:48 已被浏览13791次

(代书)遗嘱是否真能了却遗愿,如何才算有效

【案情简介】广州市民黄某育有女儿、儿子两姐弟共两个孩子。黄某去世前,患有陈旧性脑梗塞、高血压等疾病,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姐弟俩为房产争到法院去了。姐姐黄甲表示,自己有一份父亲的代书遗嘱,弟弟黄乙则认为父亲中风入院后神智不清且失去自理能力,不可能立下遗嘱,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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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所立“遗嘱”,法院不予认可】

黄某与前妻生育了女儿(黄甲)、儿子(黄乙),后与伍某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及收养子女。

2013年,黄某与伍某协议离婚,并商议广州市荔湾区某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黄某所有。2014年间,父亲(黄某)入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陈旧性脑梗塞、高血压等疾病。

2016年的时候,女儿(黄甲)将父亲(黄某)安置到养老院居住。2018年,父亲(黄某)病故,但涉案房屋仍登记在父亲名下。

因诉争房屋继承问题,姐姐将弟弟起诉到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主张要根据父亲(黄某)生前所立遗嘱由自己继承诉争房屋,弟弟无权继承。弟弟坚决否认遗嘱效力,要求法定继承,平均继承房屋。因此姐弟俩对簿公堂,互不相让。

【老父亲生前立遗嘱过程】

姐姐(黄甲)起诉称,遗嘱是父亲、自己在茶楼吃饭时形成,在自己丈夫朋友梁某、颜某见证下由黄某口述、梁某代书而成。但父亲患中风后手脚行动不便、无法书写,但神志清醒,故使用黄某私章及指模形式签署,黄某私章是由颜某协助加盖。

弟弟(黄乙)抗辩认为,父亲中风入院后,神智已不太清晰且失去自理能力,不可能立下遗嘱,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父亲此前已将房屋赠予自己,只是当时因父亲与伍某离婚纠纷房屋查封一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后因父亲神智不清,行动不便,已无法再办理交易手续。

法院为何判决代书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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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某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问题。黄某在2014年间已患陈旧性脑梗塞、高血压等疾病,在2016年另一相关诉讼中黄甲曾表示黄某的身体状况不好,无法表达其意思,无法到庭应诉。黄某在立遗嘱时是否能够正确表达其真实意愿确实存疑。

2、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问题两名见证人均是黄甲丈夫的朋友,与黄甲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不宜受邀担任遗嘱见证人。

3、《遗嘱》中遗嘱人的签名问题。《遗嘱》中无黄某本人的签名,仅在见证人协助下加盖黄某的私章及指模,现无法确认私章及指模是否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该《遗嘱》不完全具备代书遗嘱的实质及形式要件,对其效力不予确认黄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黄某已死亡且诉争房屋仍登记在其名下,黄乙提出黄某已将房屋赠予黄乙的主张,缺乏依据。

【谷德律师提醒】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包括律师代书遗嘱及见证)、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老人)先后有数份遗嘱的且都有效力的,以最后遗嘱为准。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律师、公证员、邻居)代为书写的遗嘱。

一、遗嘱必需真实、合法、合理,具备代书遗嘱的实质及形式要件

1、立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神志清醒,不糊涂)

家中老人立遗嘱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老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至少是神志清醒。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存在伪造、虚假、逼迫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非常重要,必须是与老人的子女、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否则无效。建议聘请律师等无利害关系人、专业人士进行代书、鉴定,既有效也专业。

二、代书过程要聘请律师进行见证、代书,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刻制光盘妥善保存,保证原始资料的原始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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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份《代书遗嘱》即由谷德律师办理)

近年来,代书遗嘱有效、无效问题引发诉讼纠纷增多,大多是因为书写不规范、见证人存在问题等等。

建议代书遗嘱一定要进行请律师见证、律师代书,如此既能保证代书遗嘱的合法有效,也能保证权威。同时对于律师见证的遗嘱一般效力较高,法院一般都会采纳。

附:相关法律

《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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