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07 10:32:57 已被浏览1163次
你以为拿《借条》《欠条》起诉被告还款,法院就会支持?不!
湖南高级法院发文,仅有《借条》起诉,会判败诉!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重要类型,几乎占据半边江山。在湖南省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继婚姻家庭纠纷是第一位,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已成为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据湖南省高级法院统计数据,2016年、2017年、2018年全省第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分别是5.72万件、6万件、8.41万件。
民间借贷本是民间老百姓之间、公司之间为了资金融通,交易方便,兴起的非银行式贷款类型,解决了老百姓在面临手中没钱办事的问题,但也逐渐出现了套路贷、高利贷、暴力催债等,,地下钱庄、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职业放贷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等现象形成社会治安隐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在此背景下,2019年7月5日,湖南高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并召开新闻发布会。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核心内容解读。
1、湖南省高院发文的主要宗旨
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原告必须就借贷合同订立、款项交付(出借款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要败诉!原告方应当举证证明(1)借贷合同订立(借贷合意、借贷金额、期限、利率);(2)款项交付即付款给被告的银行凭证。
2、主要针对三种借款诉讼类型规定裁判规则,更加重视出借款项的银行凭证
(1)原则:原告(《借条》持有人)要举证两个事实,缺一不可,否则败诉。
①借贷合同订立的事实、证据。原则上,出借人应当对借贷合意、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②出借款项交付的事实、证据如银行流水。
(2)原告仅持《借据》《欠条》并主张是以现金出借款项的,原告应对资金来源、去向、付款凭据、支付细节举证,否则败诉
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借款本金,借款人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
若人民法院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应告知出借人就资金的来源、去向、付款凭据、支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
只有在出借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现金交付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时,才能被视为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在出借人尽到了其力所能及的举证证明责任后,人民法院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3)原告仅有付款凭证,不能证明有借贷意思,则按照其他债权债务处理
有些原告仅凭银行付款凭证,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是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有借款、贷款的意思、约定),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出借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
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查明债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出借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出借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本金、利息相互交织,则原告要对借款本金的真实性举证,否则败诉。
对于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或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利息或仅为利息,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产生合理怀疑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谷德律师总结:
1、借款有风险,贷款需注意。
2、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查力度更大,不仅要审查《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的真实性,更要审查出借款项的事实,是否有支付款项的银行付款凭证、微信转账、支付转账等。
3、借款合意(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付款凭证=胜诉!
借款合意(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败诉!
付款凭证=(1)能查清事实的,胜诉;(2)查清是其他债权债务的,按照其他债务处理;(3)不能查清的,败诉!
4、出借款项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转账等,千万不要出借现金。让欠款人写《借款合同》、《借条》是关键。
5、原告、出借人的举证责任越来越大,保存证据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