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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偷偷给儿子改姓,前夫把前妻、公安局都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决

发布时间:2019-07-11 13:27:37 已被浏览6443次

离婚后女方偷偷给儿子改姓,前夫把前妻、公安局都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案情介绍】

此前因性格不合已协议离婚。原告(男方、赵某)、被告(女方、孙某)原系在长沙80后夫妻。因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性格不和,两人婚姻关系破裂。2013年2月,签订《离婚协议》。

儿子出生后随父姓取名“赵乐”。2012年4月,孙某(女方)生下儿子,因孙某(女方)考虑到儿子是赵某(男方)的,赵某也承诺按月承担抚养费,所以孙某决定让儿子随父姓,取名“赵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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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夫缺少对儿子陪伴、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前妻随将儿子改姓“孙乐”。离婚后不久,赵某组建了新家庭,很快又当爸爸。进而赵某减少了陪伴儿子次数,每月抚养费也不按时支付。

2016年7月,孙某(女方)前往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通泰街派出所,申请将儿子变更姓氏。通泰街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到开福分局。2016年8月5日,经开福分局审批通过,通泰街派出所正式为“赵乐”更名为“孙乐”。再后来,孙某索性不让赵某探视儿子,赵某页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双方矛盾加深。

2018年6月,赵某整理好起诉材料,在派出所调取孩子信息时,才发现儿子“赵乐”在两年前就变成了“孙乐”。一怒之下,他不光请求法院恢复儿子原姓,同时还将开福公安分局也告上了法庭。

原告(男方、赵某)认为儿子改姓有猫腻,随向法院起诉,将前妻、公安局告上法庭

被告孙某(女方)称,自己给儿子改名前曾给原告发过信息征询意见,但他没有回复,认为他是默认。同时因给儿子改名需要儿子父亲(赵某)在申请书上共同签字并摁手印,被告担心找原告不会配合,就悄悄找人代按了赵某手印,并自己冒签了赵某名字。

通泰街派出所在收到被告申请材料后,曾专门派民警找孙某谈话并进行笔录,但她故意隐瞒情况。派出所看到她提交材料证件齐全,也以为两人已沟通好,便上报给开福公安分局,后做出同意更改“赵乐”为“孙乐”决定。

原告诉求】1、要求恢复儿子原来姓氏;2、确认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3、要求给予探视儿子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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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福区法院判决】前妻没有权利单方给儿子改姓,公安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问题上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2)本案中,原告(赵某)对赵乐(儿子)的监护权未被法院宣告取消,其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不因离婚而消除,如果被告(孙某)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与原告(赵某)协商一致,并由双方到场签名进行申请。

(3)在被告(孙某)隐瞒相关情况,原告(赵某)没有当场签名情况下,开福区公安分局就作出了将“赵乐”的户口登记姓名变更为“孙乐”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同时,认定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将“赵乐”更名为“孙乐”行为属行政行为违法。

谷德律师案情分析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改变孩子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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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单方改变孩子姓氏,不符合中国伦理,血缘关系并不会因离婚而切断,改姓也无必要

子女姓氏对于中国家庭至关重要,关乎家庭伦理,也关乎父母及背后家庭合法权益。

虽然父母离婚,但子女姓氏原则上应该遵循先前姓氏,不得随意、单方更改,否则即使侵权,更是违反家庭伦理,影响孩子成长。

3、离婚后单方改变孩子姓氏,不符法律精神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02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议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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