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30 14:24:48 已被浏览8915次
一、法律对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特殊规定
1、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石。《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在个案中,要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需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亦不例外。
2、一人有限公司是例外,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较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较为特殊。因此,为防止一人公司股东利用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对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规制有别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特别规定。《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概言之,“《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是从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设定了一人公司股东某些特定的义务。而对于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仍应以《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为判断依据,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独立的认定标准
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认定标准最重要的依据是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独立。
目前,法律上对其财产是否独立并未规定具体的衡量标准,但根据审判实践可以看出,法院对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之间是否独立的判断系从严把握的,并以“完全独立”作为证明标准。
如何证明“完全独立”,股东可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系各自独立的:(1)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制作的年度审计报告;(2)证明公司银行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是严格分开的银行证明;(3)公司制作的完整规范的会计账簿,并保留完整清晰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因此,按照司法实践,若股东提交上述三项证据且证据显示公司与股东财产确实独立、分离,则法院有很大的可能性认定股东与公司财产系完全独立的。 但是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司法实践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如何判断股东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仍需要从实质角度进行分析。譬如,一人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消费、家庭开支、私人投资时,即使股东能够提交上述三项证据,亦较难否认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
三、一人公司是监事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的认定
所谓监事,是指公司中监察机关的成员,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而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在工商部门已核准其为一人公司监事的情况下,应认定公司监事共同参与了一人公司经营活动。
四、夫妻一方为一人公司股东,配担任监事的,公司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股东对一人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推定原则。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能证明“完全独立”的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配偶担任监事,推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另一方任监事的情况下,应认定夫妻共同参与了一人公司的经营活动: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要求配偶偿还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股东所负债务为其与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