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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妈妈老了,陪我做个意定监护公证吧!

发布时间:2019-08-15 14:31:09 已被浏览1897次

一天,王大妈从报纸上看到,北京某公证处可以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办理了公证之后就能解决今后生活中因失智失能、失去行为能力时遇到的问题,不给子女添麻烦。于是,王大妈来到公证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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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妈:“公证员你好,我想要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先来咨询一下。”

公证员:“您好,请问您选好要指定的监护人了吗?他愿意承担未来可能出现的监护责任吗?”

王大妈:“就是我闺女,都跟她说好了,她也愿意,就是上班太忙了,今天没跟我一起过来。”

公证员:“好的,那您想好让您的女儿将来做哪些事项的监护了吗?”

王大妈:“全权监护。”

公证员:“具体包括什么您可以说一下吗?”

王大妈:“就是我在报纸上看到的那些事,具体我说不太清,就是跟报纸上写的那样,生老病死全归她管。”

公证员:“这样吧,我来跟您具体捋一下您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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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以来,意定监护制度就成为了很多百姓,特别是老年人群体关注的对象。虽然说《民法总则》中相关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学术界也在推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意定监护规则的进一步细化,但公众发现和认可意定监护制度的优势和作用,想要通过其保障自己晚年生活的意愿十分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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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常有老年人或者其子女、近亲属来到公证处咨询,在回答公证人员提出的“您想让指定的监护人未来承担哪些监护职责”的问题时,不能明确说出相关的意愿。除了像上面案例中王大妈的说法外,公证人员还听到过下面的说法:


——“我也不知道,反正我信任某某某来监护我。”

——“我奶奶说了一切事务都让我妈安排,别人不能插手。”

——“就是生养死葬呗,还能有啥。”

——“我不懂,全听你们公证员安排。”

类似王大妈和上述的回答,只能说明咨询人并不知道或者并不明确自己在意定监护中的需求是什么,不能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显然还达不到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办理公证的条件。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在《民法总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有所规定,根据法理,法律应当能被所有人理解。当事人想要开展意定监护,首先要对意定监护能做什么有所理解和掌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回答法律咨询的服务内容和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解释法律的义务,但不能说意定监护协议涉及哪些内容都由公证员决定;公证员可以提供意定监护协议代书的服务,但代书的内容是由协议各方的签署人协商一致决定的。接下来,就介绍一下意定监护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


——未来的被监护人可以让未来的监护人做什么。

照顾管理日常生活


老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监护人照管日常生活是最基本的监护职责,包括安排被监护人的衣食住行、选择在家照料、雇佣保姆或者送到养老院居住,等等。当然也可以在协议中设定一定的条件,比如日常开销的标准、养老院的条件等,便于监护人执行和监督人监督。

在生病期间的医疗安排和健康保护


几乎所有来咨询的老年人都会提到这一点:监护人要负责送看病就医,甚至超过了对照管日常生活的需求。生病期间的医疗安排监护职责包括决定和选择医疗机构、治疗和康复方案、签署医疗风险告知书,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监护人对自己的医疗安排和健康保护,对医院和医生有明确的指示要求,还可以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签订一份生前预嘱文件,将来可以和意定监护协议配套使用。

管理和保护财产


在老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名下的财产是正常体面生活的基础和依靠,因此财产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监护人可以行使保管财产及凭证、存取银行款用于日常生活和就医、领取收取其他财产收益等职权,但对于对外投资、大额资产使用、不动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因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受损害,需要协议双方有进一步明确的约定。

进行其他民事活动


除了前面提到的三点外,被监护人不免还会有其他的民事活动需要实施,这时就需要监护人代理进行,包括申请领取社会福利补助、办理住房物业水电煤气相关手续,等等。这一条有一点兜底的性质,可以涵盖前面没有列举到的内容。

进行非讼和诉讼活动


这一点十分重要非常重要特别重要。特别是在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特别程序认定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时候,事先授予的代理权是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此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被监护人难免会遇到其他的诉讼和非讼情形,也应提前做好授权,做到有备无患。

其他内容监护职责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意定监护协议的限制性条款的前提下,协议各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约定其他内容的监护职责,相关内容应向公证人员进行咨询和告知,由公证人员进行法律上的把关,明确是否可以写进协议中。

综上,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清晰,可以明确协议签订各方的权利义务,便于协议将来的执行和争议解决。反之,如果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过于概括,就像前面例子里提到的“一切事务由他安排”,则在事后不利于探求当事人订立协议时的真实意愿,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利于协议的执行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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