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18 16:03:33 已被浏览2599次
项目公章的效力深度分析
认识项目公章法律意义 材料供应商可避免巨大损失
前言 项目公章问题的由来
印章就是企业的“命根子”,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印章包括行政章(即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业务章、项目章等。从法律上讲,上述印章对外均可代表企业。建设工程领域往往存在项目公章,而有些建设合同、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往往加盖的印章是项目公章,而不是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由此也引发了许多问题,包括项目公章是否有效、表见代理等诸多问题。
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且项目所在地常常与建筑企业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在建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建筑企业往往将承建的项目进行分类,各项目均设立项目部,而造成多少个项目部就设有多少个项目部公章的现象。因此,在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场合,如何认定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合同的效力,对于其所属单位及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特别是对于给项目提供建筑材料的供货商)而言,重要性不言而喻。
【项目部的法律地位】
项目部的相关权利来源于施工企业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对内履行管理职责,对外代表企业职能,是承包方在工地现场的代表机构,代理施工企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一旦结束,项目部也随之终止。
须注意:项目部不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不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也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往往依法由施工企业承担。换而言之就是,项目部只是“未成年的干儿子”,如与之发生纠纷,往往找“干儿子”是不管用的,必须找“他干爹”。然而能否找的上“干爹”,通常情况下需要对项目部公章的使用效力进行法律定性。
【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
认定项目部公章的效力,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情形一:建筑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
1、项目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的,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2、项目部公章如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如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如建筑企业未追认,按下述第四种情形处理。
情形二: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不明确。
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负责,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实。
情形三: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事后认可项目部公章。
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情形四: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不认可项目部公章。
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至少可起到证明的作用。
1、如对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尽管使用的是项目部公章,但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例如施工合同由建筑企业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由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等),或能够提供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公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2、上述情形之外,准用民法无权代理相关规定,凡不需法定资质即可进行的行为(如项目部购买某件商品或设备的消费行为),应认定项目部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应有效,但因项目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法定资质方可进行的行为(如建筑施工行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等),则应认定为项目部主体不合格,以项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相应无效,但项目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同时,建筑企业应承担其所属项目部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情形五:项目部公章被他人盗用或私刻、擅自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对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擅自使用公章,除非有证据证明单位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该种情形下,项目部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报案记录、用章记录等,以备将来引起纠纷时使用。
【现实案例】
在现实中,“干儿子”就是“干儿子”,做错了事,作“干爹”的通常不会认。因此,造成很多建筑材料供应商们“凉凉”的结果,就算起诉至法院,建筑企业不承认项目部公章法律效力,导致败诉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谷德律师曾接到一起准备上诉的案件,但最终谷德律师不惧艰辛跑了三省三地(湖南长沙、山西运城、河南郑州)调查取证后还是建议当事人放弃上诉。具体案情如下:
原告(湖南某钢材贸易公司):第三人方某接受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之委托(向原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向原告购买钢材用于山西运城某工地施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盖有被告项目部公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公司未承包山西运城某工地施工,不认识也未授权第三人方某,项目部公章系第三人方某私刻,授权委托书上公章系第三人方某盗刻盗用,公司对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不予认可,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人方某:未到庭,不露面。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是山西运城某工地的施工承包方,因授权委托书原告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实,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与第三人是授权委托关系,实际上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所盖的项目部公章系第三人伪造、盗刻,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材料供应商针对项目部公章的风险防范】
从上述案例看出,材料供应商如何面对建筑企业项目公章使用效力,经验非常匮乏,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因此,谷德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提出如下防范风险措施的建议:
1、明确合同签订主体身份信息、施工资质。无论是建筑企业成立的项目部还是他人挂靠建筑企业而成立的项目部,材料供应商都应对项目部所对应的建筑企业进行审查,明确要求买方提供建筑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和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和保存,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2、明确授权范围。材料供应商应要求买方项目部提供明确的建筑企业授权委托范围,并要求建筑企业在授权手续中提供担保。
3、保存授权委托手续原件。授权委托手续原件必须留存,无论是盗用还是其他,该原件均是维权最有利的证据。
4、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承建方、项目部组建方及购买材料的用途,例如“材料用于XX项目,该项目系XX企业承建并依法组建了XX项目部”等。
5、建立合同履行监管制度。针对买卖合同签订后,材料供应商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在发货之前,通过函件、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与建筑企业进行再次确认授权的真实性,防止出现私刻、盗用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