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29 22:26:17 已被浏览10569次
国庆献礼 法治追忆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什么?
前 言
国庆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值得深刻记忆的时刻,有着不一样的人和故事。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党带领人民建立了新的政权,社会各方面都在革新,法律也不例外。
建国70周年的今天,无数的法律、法规等规范着我们各种生活、工作。至此国庆时,追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颁布、实行的法律,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同而特别的意义。
【问题由来】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颁布的法律是什么?
有人回答,肯定是《宪法》。也有人回答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也有人认为应该是与政治、经济有关的法律………。
【第一部法律到底是何?:《婚姻法》】
答: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当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纪念意义的时刻,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成文)法律。
备注: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是一种政治性纲领,从内容或效力上不算是(成文)法律,从时间是属于新中国成立前期。
2、《宪法》是1954年9月20,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系第一部宪法。随后开始了《兵役法》(1955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等成文法的法制建设。
【为何《婚姻法》成为新中国建立后第一部法律,比《宪法》颁布时间还早?】
《婚姻法》(1950年)之所以在新中国刚成立后6个月时间就颁布,并在《宪法》之前颁布,源于《婚姻法》对国民、社会、政权有着极其的重要性,同时也具备优先制定的条件。
1、“婚姻”是任何朝代、政权建立后第一件要做的大事、急事。
从古至今,每个朝代刚建立时,都经历了无数战火,伴随着庄家荒芜、商业凋敝,人口减少。新朝代建立后,要想政权稳定,就需农业恢复发展、商业复苏、充实兵源。第一件事莫过于鼓励结婚、生子,创造出人,然后庄家有人耕、商业有人做,士兵有人当,继而有赋税、财政、军队、教育等等。
所以,结婚政策、生育政策才是每个新的朝代建立后最重要的事情。
2、只有结婚(婚姻)才能创造出人,有了“人”才有了一切,包括农业、工业、商业、士兵等等。
任何社会都是由无数个家庭组成,而家庭是因男女结婚组建而成。社会经济的建设(农业、工业、商业、交通)需要有更多的人劳动创造,政权及国家安全(内无叛军、外无敌人)需要士兵。而只有结婚,才能造人,有了人才能创造一切。
3、《婚姻法》对当时五亿多人口的中国而言,太过重要,普遍性仅次于宪法。
《婚姻法》形式上是法律,实质上是对新中国成立后结婚制度(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离婚制度(旧社会近乎不存在离婚制度)、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等的确立。
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也是在1840年~1949年(民族屈辱、军阀混战、国共内战期、1八年抗战、1945年、解放战争)期间100多年的从未停止的战火中建立起来的。可以说新中国刚建立是“一穷二白”,需要农业吃饱饭、工业、商业等等,但也需要人来劳动、创造。
同样道理,一方面需要用婚姻制度、结婚制度来造人,另一方面也需要用婚姻制度来管理当时5亿人口的中国。
4、需要解决一夫一妻多妾、童养媳、男尊女卑、妇女被夫家杀害现象严重等封建、旧社会婚姻制度。
备注:
(1)1950年《婚姻法》第一章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2)据统计,从1949年7月至次年3月,仅在河南的部分县市,便有122名妇女被夫家杀害或被逼自杀。社会对婚姻法的需求愈发迫切。
在北京等21个大中城市中,1950年1月至4月受理离婚案件9300件,法律颁布后,5月至8月猛增到17763件,增加了91%。从全国来看,1950年离婚案近19万件,至1953年到达顶峰,达到了117万件。而且提出离婚的多数是女性。离婚的理由,大部分是因包办婚姻引起的,亦有重婚、遗弃、虐待等
5、革命年代就有婚姻制度雏形,新中国成立前已在筹备起草婚姻法,具备优先条件。
(1)革命年代就有婚姻制度雏形。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就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明确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成为后来新中国《婚姻法》的重要参考。
1934年,中央工农政府又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42年、1946年,晋冀鲁豫、陕甘宁边区政府相继发布《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备注:
共产党在革命年代虽不是执政党,但是在自己根据地、掌控地区也在探索婚姻法。任何革命队伍都非常明白,婚姻才能造人,才能为扩编军队提供兵源、为庄家及粮草提供劳动力。
(2)新中国成立前后积极筹备。
1948年9月~10月,刘少奇在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西柏坡会议)上要求邓颖超等中央妇委同志,“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由邓颖超主持的婚姻法起草小组。
1950年1月,《婚姻法》草案出炉,送中央审查。
1950年4月13日,经历多次征求意见修改,《婚姻法》终于通过。
6、《婚姻法》的实施与推行成为全党全国的重要任务、运动。
1950年5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
1951年10月,4个中央检查组奔赴全国,进行为期两个月左右的《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
1953年2月1日,周恩来签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
一场持续数月的《婚姻法》宣传运动席卷全国,报纸、广播、电影、戏剧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媒介都被用于宣传《婚姻法》。
结语。新中国建立已有70个年头,在70周年国庆节之际,我们需要缅怀那些为建立新中国而革命、牺牲的先烈,缅怀那些为新中国社会建设努力奋进的前辈先人,以此不忘初心,在今天的生活、建设中为自己、为家庭、为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国家由家庭组成,家庭因结婚而成。婚姻对于个人的幸福生活,对于家庭的和睦美满至关重要,每个人、每个家庭能够有益的过活、工作,就是对国庆的最大献礼。
谷德法律祝:每个人幸福而有益(意)地过活,每个家庭幸福而美满地生活,愿法治之路更加宽阔,愿我们的国家更加兴盛(对内改革、对外开放)。
附: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1950年《婚姻法》(已废止失效)
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正,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复函》(1981.9)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198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何理解的函》(198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2014.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2)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1)
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2018.2)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2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