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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块鸭肉不好卖、不好吃。一不小心被“周黑鸭”状告商标侵权索赔10万,法院刚判决

发布时间:2019-11-24 22:13:08 已被浏览8399次

这块鸭肉不好卖、不好吃。

一不小心就被“周黑鸭”状告商标侵权索赔

前 言

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美食成为人们无法抗拒的诱惑。有滋有味的辣味食品尤其得到年轻人的喜欢,成为舌尖上的诱惑。说来鸭肉食品,人们耳熟能详的莫过于周黑鸭、绝味、煌上煌、仙都辣酱鸭等。商品形成了品牌必然涉及商标保护、商标侵权等法律问题。这块鸭肉不好卖,一不小心就被诉侵权。那到底何种鸭肉可以卖,怎么卖,才能有合法收入,又避免被诉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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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店铺招牌及支付方式使用不当,被周黑鸭状告商标侵权索赔

原告主张(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是一家专业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产品等熟卤制品生产的品牌企业。其早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包括“周黑鸭”在内的多个商标。

被告(永泰商贸中心)在北京开设熟食卤制品店,在店铺招牌、支付方式上使用涉嫌与周黑鸭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原告诉求:1、停止侵权;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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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抗辩理由。其在店铺招牌上使用的“鸭迷鸭蜜”“周黑鸭”花生商标系经过合法授权,其售卖的鸭肉制品占比极小,主要售卖“周黑鸭”花生,已取得消费者高度认可,而周黑鸭公司并不具有生产销售“周黑鸭”花生的资质,故其属于正当经营,并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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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常见的典型商标侵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3)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涉案商标对比】

原告主张被侵权的周黑鸭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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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3764号中文字母组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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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36086号图形文字组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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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类商品—第27702839号图形文字组合商标


被告辩称经过合法授权的“周黑鸭”花生商标、“鸭迷鸭蜜”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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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42181号文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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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82468号“鸭迷鸭蜜”文字商标

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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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应停止侵权;

(2)被告赔偿原告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

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原因

被告的店铺招牌、收款凭证中使用了“周黑鸭”标识,根据使用的位置、方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虽被告辩称其使用的为经授权取得的“周黑鸭”“鸭迷鸭蜜”商标的文字部分,但该“周黑鸭”文字商标核准的使用商品仅为加工过的花生。涉案店铺除销售花生外,同时销售鸭类制品实际使用范围超出合法使用的核准范围),使用范围落入周黑鸭公司的权利商标专用权范围内

被告在招牌中以占较小比例的方式使用“鸭迷鸭蜜”商标,在占较大比例的位置突出使用“周黑鸭”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所销售商品来源与周黑鸭公司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混淆。

律师温馨提示

1、商标属于知识产权,能给商标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带来无形价值,也属于核心竞争力。商标保护、打击商标侵权、避免被诉侵权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

2、作为商标权人,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问题:

(1)应该注重商标保护,利用技术、制度、合同等方法建立商标被侵权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2)发现市场中存在他人侵犯自己商标,就应该立即启动保护方案,协商或起诉。

3、作为市场商铺、销售店等,也要避免被诉侵权(商标。专利等),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懂法意识,将已为他人注册的商标或标示未经许可使用在自己商品、门面、企业名称、招牌或合同协议、收款方式等。一旦被起诉侵权,会面临停止销售相关产品、赔偿损失的被动局面;

(2)要处理好与上游厂家之间的关系(保存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如合同、票据等),减少将来被诉侵权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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