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01 18:04:09 已被浏览15717次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家)复工必看
暨工资报酬、提前复工等法律问题及对策
(上)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各行各业影响很大,各省相继发布推迟复工通知。对疫情防控有利,但不能及早复工的企业(家)则会面临多方压力。如已承接订单面临违约和赔偿,面临丢失客户风险,停业期间各类成本(租金、人工等)仍在发生,但又不能继续创造价值,经济损失不断在扩大。中小企业仍在走进企业困境、濒临破产。对于劳动者而言,长期停工则会导致收入降低,面临无法支付房贷车贷、生活支出压力,也正在走入焦虑。如何走出困境,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显得格外重要。
鉴于此,谷德法律团队将企业防疫期间的劳动用工、提前复工的有关风险作了深入研究,希望能帮助企业在当前形势下作出正确决策,减少经营风险。
一、政府关于应对疫情的紧急措施及劳动用工政策
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感染劳动者、疑似感染者的劳动关系处理予以宽待。
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
1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全省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开工。
二、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工伤待遇、工资报酬等法律问题
1、春节假期加班工资标准是200%还是300%?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如何区分?
答:大多人存在很多误区,误认为只要是假期加班工资就是300%,这显然是错误。
社会通俗的“法定节假日”说法,从法律上是包括两个概念,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二者不同。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如何算?《劳动法》第40条、44条规定,(1)工作日,加班工资是150%标准;(2)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是200%;(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300%。
何为法定休假日?只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才是“法定休假日”,当前国家规定的法定带薪休假日为11天,包括元旦节1日、春节3日、清明节1日、端午节1日、劳动节1日,国庆节3日,中秋节1日,该11日加班又不安排补休的,需要支付三倍工资。如春节7天假只有3日是法定休假日,其他4日均是调休日(即休息日)。
何为休息日?休息日一般被称为公休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实行周六、周日双休的制度。
原2020年春节假期的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是什么?1月25日(初一)、26日(初二)、27日(初三)是法定休假日,24日(除夕)、28日~30日(初四、初五、初六)是休息日(调休)。
2020年延长春节假期的三天属于休假日,还是休息日?延长的春节假期即1月31日~2月2日(初七、初八、初九)是休息日,不是法定休假日。
(律师备注:法定节日的延长需国务院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无权修改)
2、原春节假期(1月24日~1月30日)(除夕、初一至初九),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答:(1)1月25日~27日(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不低于300%。
(2)1月24日(除夕)、1月28日~30日(初四、初五、初六)属于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低于200%。
3、延长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2日,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答:1月31日~2月2日(初七、初八、初九)仍属于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低于200%。
4、各省规定通知迟延复工期限期间,如何支付员工(含加班员工)劳动报酬?
答:(1)迟延复工企业及员工。地方政府通知迟延复工属于政府采取紧急措施。迟延复工期间,对于未上班员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可约定为月工资的50%~100%标准)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则按月工资100%折算实际迟延复工天数进行发放。
湖南省规定迟延复工时间是2月3日~2月9日,共计7天,该7天报酬标准应《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未约定的按照月工资标准折算计算。
(律师备注:劳动合同对于企业非常重要,企业应该重视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审查、法律风险预防)
(2)特殊行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企业)如供水电气、公共交通、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国计民生、急需复工企业。在政府通知迟延复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正常向员工支付工资。
若员工在休息日加班的,加班报酬不低于200%工资标准(若政府要求迟延复工期间中含有周末)。
5、企业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时间,如何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生活费?
答:因政府要求迟延复工、采取紧急措施、员工因疫情不能返岗等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经营困难,且期限超过1个月的,企业如何支付报酬、生活费,分两种情况:
(1)对于上班员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向员工支付的是工资报酬,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2)对于没有工作的员工。企业向员工发放的是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规定(山东省规定生活费标准是最低工资70%,青岛市是80%,各地情况不一)。
6、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员工,被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企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应当支付工资,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企业应视为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向上述员工支付工作,标准是正常工资标准,即停工留薪。
(2)企业不得因上述原因、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过错)、第四十一条(经济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面临赔偿、继续履行合同等风险。
7、企业能否在2月9日之前复工?
答:不能。各省份的迟延复工通知,属于政策采取紧急措施,有法律依据,各企业必须无条件遵守。
8、员工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医护人员、相关工作人员、一般人员有何区别?
答:工伤认定的主要标准是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含事故伤害、意外事件、患职业病等),工伤包含受伤、死亡(工亡)。
(1)根据人社部最新通知医护、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肺炎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分担大部分、用人单位分担小部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自己全部承担。
(律师备注:企业任何时候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常重要,因为一旦发生工伤、工亡,必然要发生巨额费用,少则数十万,多则上百万。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则产生费用大部分由国家分担,小部分由企业分担。若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发生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对企业必然产生损失)
(2)人社部通知认定工伤的条件在于“疫情防护与救治”“工作职责”“医护人员、相关人员”。
一是,再次重申了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即工作职责,同时重点突出了医护人员,是对战斗在疫情前线救死扶伤医护人员的鼓励、肯定,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
二是,将场景从疫情救治扩大到“疫情防护”,而疫情防护就包括很多情况,不局限于医院地点,只要是与防控有关工作中感染肺炎。
三是,相关人员的认定与范围,人社部没有给出明确答复。本文认为原因在于疫情防护的相关工作范围不宜限定、员工原本身工作不包括疫情防护。自由裁量权留给各地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机构)决定。
(3)此前因工作需要被公司派往武汉、培训等导致感染肺炎员工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答:属于工作原因发生受伤(患肺炎),本文认为该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全国目前没有规定,人社部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立法精神、工伤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江苏、云南、河南等省份都规定了受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感染疾病属于工伤。
(4)员工未上班前往疫区、或与肺炎患者解除而感染肺炎的,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答: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不是工作原因。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家)必看暨工资报酬、提前复工等法律问题及对策(下)
三、若企业违反规定提前复工,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四、企业(家)路在何方
(一)迟延复工企业需要减少成本、关注融资、寻找新发展领域
(二)已提前复工企业,应该采取哪些措施防控或减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