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01 23:30:13 已被浏览2697次
近日,一位奥迪4S店的工作人员联系到谷德律师,本以为是提醒律师车辆保养,后得知是向谷德律师咨询法律问题。大致情形如下:
当事人在半年前从某公寓管理公司看到一个房源,考虑到与上班地点近,各方面也都挺满意,就决定租下来。但是房子并不是该公寓管理公司的自有房产,该公司只是受房东委托,进行出租管理。谨慎起见,当事人向该公寓管理公司索要了房东的《委托书》,《委托书》显示,该房屋的所有人将房产委托给公寓管理公司管理,包括出租、收租金、日常维护、监督租客行为等。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和公寓管理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一年一付,押金为一个月租金。疫情期间,当事人回老家过年。回长沙后,发现房东在门上贴了告示:公寓管理公司拒不交租金,已经联系不上,疑似跑路,要求无条件收回房屋。当事人与房东电话、微信沟通了多次,仍未解决,遂向本人咨询。
为了查清楚事实,律师要求当事人将《租房合同》《委托书》《收款收据》等发给我看了。佐证了当事人的主要说法。
该案的症结:公寓管理公司从租客收取租金后,不向房东付租金,房东是否可以收回房屋。
分析:
房东要收回房屋,其性质是行使物权的行为。当事人要继续使用房屋,是行使承租权的行为。从权利的强弱来说,房东的所有权确实是最强的,但要考虑是否有阻却行使所有权的事由,更直白点说就是当事人的承租是否合法,是否可以阻却所有权人行使物权。
律师注意到了《委托书》末尾有一句话:“附言:如受委托人产生违法行为或跑路等损害委托人利益,本委托即刻失效,其原有经营行为和对外合同也同时失效,业主可即时收回房屋,且不承认任何责任和损失!”
这句话原本让律师产生了较大的疑虑,但经过深思之后,律师认为这句话对租客没有什么约束。理由是:《委托书》的附言,其性质上是受委托人积极履行委托事务的一个承诺,规范的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之间行为。公寓管理公司作为受委托人不履行承诺、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租客的当事人,在订立《租房合同》时,只要审查了《委托书》是真实的,公寓管理公司有订立租房合同的权限,《租房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公寓管理公司事后是否继续善意执行委托事务,这个不是租客可以控制的,也与租客无关。
因此,本案房东应当通过追究公寓管理公司的责任来主张权利,而不是向租客收回房屋。
给当事人的建议:
与房东面谈时,直接告知房东已经咨询过专业律师,应当由房东通过追究公寓管理公司的责任来主张权利,并且告知房东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寓管理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