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29 10:55:38 已被浏览5752次
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1】2013年1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购销合同。2013年10月30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饲料款10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与2014年年底付清欠款。后因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于2015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2017年5月,原告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案例2】张某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8月17日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0年8月16日。由于未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王某某于2012年3月16日将张某起诉至法院。3月19日,法院向被告张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同年3月25日,原告来到法院,称自己已与被告协商,被告已同意还他钱,遂申请撤诉,当日法院作出了准许撤诉的裁定。2013年1月23日因为张某仍未还钱,王某某再次来到法院起诉。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案例3】被告王某于2013年向原告李某借款2万元,之后被告一直对原告避而不见,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被告一直未找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于2016年10月作出准予撤诉裁定。2017年12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问题焦点: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因未缴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撤诉、未送达被告撤诉、与被告庭外和解撤诉等行为是否仍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事由,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终结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属于诉讼时效障碍制度。
【原告起诉后撤诉是否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1、起诉为诉讼时效中断具有法律明确规定,属于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比较详细地罗列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起诉属于时效中断事由。但这些法律及司法解释仅规定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关于起诉的又撤诉的未作出规定。
2、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但不能否定提起诉讼的事实。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起诉在前,撤诉在后。《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由此可知,在当事人起诉之日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之日,而之后当事人在提出撤诉,其撤诉行为不能溯及已经形成客观事实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法律规定的是当事人提交诉状之日,而并不是法院受理之日,可见对于即使是法院最后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也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因而对于起诉后是否在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等后撤诉的,也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债务人理应依法、依约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制度,以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诉讼时效制度也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禁止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
【结论】只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起诉之日视为诉讼时效中断,此后撤诉行为不能否认其起诉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使撤诉,仍然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附: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总则》、《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