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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违反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会议不成立

发布时间:2020-10-15 11:48:57 已被浏览6355次

股东会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法院判决会议无效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决定着公司内部治理、外部发展。但很多公司在公司治理中,未注重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内容、程序,导致决议存在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法理风险,以至于影响公司决策的效率、公司发展的步伐。熟知公司股东会的运行规则、召开会议的规则显得至关重要。

案例速递:

近日,福建省某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林某诉被告福建某混凝土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依法判决该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会议纪要,不成立。

案件事实:林某为被告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12日,被告公司股东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巫某某、阮某某、金某某等人,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议题为讨论公司组织结构调整问题,并形成股东会会议纪要,结论为同意选举巫某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本次会议结果经有表决权的股东55%表决通过。但被告的《公司章程》第27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该次股东会在没有免除林某某执行董事职务的情况下,直接选举巫某某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院认为,股东会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机构,股东会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被告公司在没有免除林某某执行董事职务的情况下,直接选举巫某某为新法定代表人,该股东会决议内容实质上修改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和《公司章程》第19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本案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章程规定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涉案股东会会议无效,决议内容不成立。

律师温馨提示:

1、公司内部管理层(含董监高、法定代表人等)及结构的调整、变化,外部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都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要符合《公司法》等规定。

2、召开股东会前,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提前通知等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会议无效及决议出现被撤销、不成立、无效的风险。

3、股东会作出决议,一定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别是某些内容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前提条件。

4、为了防止公司与债权人出现不必要纠纷,保护股东及公司权益,在股东会会议及决议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公司因及时将会议纪要进行保存备案,亦可向工商登记部门备案。

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无效】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决议的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四条 【撤销决议】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决议的不成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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