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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将新娘名字写错,婚庆公司不仅要退费,还要赔偿精神损失,凸显《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1-05-19 16:47:15 已被浏览4791次

原本浪漫的人生婚礼,意外频出。

婚礼本是人生大事,也是无数恋人走向美好婚姻的仪式,婚礼也就成了浪漫、美好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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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份,宁波一对新人的婚礼上就遭遇了一场意外频出的婚礼:新娘的名字被写错,吊顶高度过低导致新郎全程被吊顶上的金色线帘压顶。

案件简要事实。2021年初,原告和鄞州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婚礼策划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婚礼提供场地布置及人员服务,场地布置费2.6万元,人员服务费1万余元。2月22日,正当两位新人满怀憧憬地步入婚宴酒店时,却看到迎宾区所有海报中新娘的名字都是错的,而婚礼现场的布置更是问题百出,吊顶高度比预期的降低30厘米,致使新郎每走一步都会撞一下吊顶上的金色线帘;T台交接区部分由原来的30厘米降低为5厘米,导致T台整体长度及部分高度发生变化。除此之外,婚礼现场还存在舞台背景线帘未安装、路引鲜花摆放与约定有出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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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求。要求婚庆公司退还费用2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婚庆公司严重违约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但婚礼对新人具有重要意义,婚庆公司不仅要退费,还应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被告存在未能全面了解场地情况,未及时发现吊顶高度不够、出现问题时未能与原告及时沟通,婚礼现场的布置与设计效果严重不符等我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判令退还一半费用1.3万元。

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婚礼对于新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载体,反映的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祝福,这种场景不可复制,不可再现,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被告将新娘名字写错等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法官说法■

《民法典》施行前,不能基于违约行为要求精神赔偿。根据之前《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只适用于侵权行为领域。一般情况下,即便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只能选择违约或侵权;选择违约理由诉讼,则不可能基于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选择侵权理由诉讼,又因未造成人身受伤,也不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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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加强对人格权保护,可基于违约行为主张精神损失。《民法典》确定了违约行为情况下,被告除了承担违约责任外,不影响人格权赔偿,即还应赔偿精神损失。这项新制度突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的一般原则,有利于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保障裁判结果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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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具有特殊性,属于特定物,是一种精神利益,应当保护。婚礼过程具有唯一性、专属性、纪念性等特殊性质,对新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体现。被告交付的婚礼现场布置与效果图严重不符,且将迎宾处的新娘名字书写错误,使原告的精神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附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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