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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视为发包方自愿承担质量责任

发布时间:2021-05-21 13:43:44 已被浏览1038次

建设施工合同作为最为常见的合同之一,围绕其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建设施工合同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如发包人出于某种原因,在工程还未验收时就将工程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后又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索要工程维修费。这种情形下,发包人是否能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索要工程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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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简要案情■

2017年3月份,某建筑公司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对旅游公司的办公用房进行装修。几个月后,装修工程如期完工,经核算,工程总价为72万元。按照双方约定,旅游公司先支付了50万元,剩余尾款在旅游公司验收合格后另行支付。但在验收期内,旅游公司未经验收便直接投入使用,对于尾款也迟迟未付。无奈之下,建筑公司将旅游公司诉至荣成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提起了反诉,认为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有瑕疵,存在墙体开裂、混凝土地面开裂存水、建筑外窗晃动等问题,并就此提出索要工程维修费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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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旅游公司是否应对建筑公司起诉的工程欠款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建筑公司应否对旅游公司反诉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对于焦点一,双方之前签署的施工合同以及支付协议约定明确,且双方陈述一致,对建筑公司按协议主张尚欠工程款22万元,事实清楚,予以认定。

对于焦点二,根据工程质量委托鉴定结果,大部分工程瑕疵属于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建筑公司要承担保修责任。而地面坡度及平整问题属于施工过程中及验收时应当提出的返修事项,但旅游公司却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使用,这一行为即可视为其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从而免除了建筑公司的返修责任。

综上,荣成法院依法判决旅游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所欠工程款22万元及利息,建筑公司支付旅游公司保修责任维修费22951.54元。

 ■法官说法■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官提醒,建设工程涉及面广,使用期限长,直接关乎人身财产安全,工程未经验收直接使用,尽管依据本案不能排除施工方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但会使风险提前转移。

如发包人不得已需要提前使用未验收工程,在使用之前,尽可能收集存在使用工程紧迫性的证明材料,对于提前使用的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应进行证据固化,如列出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清单及问题描述,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单方质量鉴定,留存质量鉴定报告。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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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对于与自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法律条文与合同条款时不应当抛之脑后置之不理,而是应当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中掌握主动权。

每一条法律条文,每一项合同条款都有其背后存在的价值,它既可以成为保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也可以是刺向自己的锋利刀刃,学法用法的意义莫过于此。当事人在面对繁杂的法律条文与合同条款时,既要增长自己的法律知识,也应在必要时候寻求专业人士如律师、法律顾问的帮助,用好法律这把利剑,护好权利这块宝石。

附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十四条【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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