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21 14:44:26 已被浏览5469次
近年来,电商直播、抖音直播、网红直播等商业新兴模式不断火热,深受消费者欢迎喜爱,商家也走上商业大爆发的增速时代。明星、网红更受现代消费者熟悉、追捧,部分商家为了促销、征缴规模,在商业宣传、直播平台账户名称等商业活动中使用明星名字,想要蹭红。但殊不知法律风险已经到来。
■案情简介■
直播平台注册账户名字蹭明星。被人们所熟知的知名电商主播薇娅日前便被卷入一场侵权纠纷。究其根源是,某名叫薇娅严选的直播平台公司(被告)在某直播短视频平台注册账号、发布商品进行推介销售、为部分商家及厂家做直播等形式的推广销售。但上述短视频之账号设置的昵称、头像及个人简介中包含“薇娅”字样。原告(明星薇娅)认为被告公司属于侵权,且是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应当进行赔偿,进而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后经法院查实。被告(薇娅严选公司)在短视频平台中经营直播销售业务,与薇娅及谦寻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被告公司成立时间晚于艺名“薇娅”具有极高知名度时间,其仍将含“薇娅”的“薇娅严选”注册为企业字号,具有极大的攀附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意欲利用“薇娅”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谋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该行为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薇娅或谦寻公司具有某种关系,构成混淆。
判决结果。1、被告薇娅严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薇娅”字样的企业字号并变更公司名称登记、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薇娅”字样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媒体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1万元。
■法官说法■
“薇娅”虽属艺名,但因具有知名度、市场影响力,具有个人属性和商品化权益,应得到保护。经过薇娅、谦寻公司对艺名“薇娅”长期、持续的使用及推广,艺名“薇娅”对于薇娅本人和谦寻公司已不仅仅起到作为艺名的作用,同时还具有了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艺名“薇娅”既属于薇娅的姓名,具有人格权属性,其也因作为薇娅与谦寻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商业标识,具有商品化权益,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同时受《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律师温馨提示■
1、明星、网红艺名更具有人格属性,还具有商品化权益,随便使用,法律风险极大。
近年来,网红、明星、名人被蹭名的事情屡见不鲜。目前,大众对于商标等市场的了解程度还不够深,法律意识缺乏,导致别有用心之人钻了空子,乘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因维权成本过高,手续过程繁琐,有许多受害者往往因为耗费巨大财力物力望而却步,更是助长了此类歪风。
2、想要蹭名助推商业活动,实现商业财富增值更要保值,法律风控不可少,构建双赢模式更重要。
明星、网红的艺名之所以贵重,特别受到保护,是因为明星、网红此前已经用自己的行为给艺名增添了更多的知名度、识别度、具有商品化权益。在商业宣传、交易、经营活动中,使用艺名及附属特性必然会带来极大的商业增长价值,但若未提前预防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商业财富就会出现“一夜回到解放前”。构建与明星、网红和共赢模式、法律风控模式,才能实现商业财富的保值、增值。
附相关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二款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