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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员工交钱入股,投资十几万却无股东身份,仅按欠款处理

发布时间:2021-06-10 13:50:58 已被浏览2027次

前   言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与企业之间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公司为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将员工纳入公司的股东之列,员工成为了自己的老板,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也激发了企业发展活力,从而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双赢。但员工入股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复杂的法律关系,稍不注意就容易困入陷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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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美容公司以集资入股名义号召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员工王某响应号召,分别于2017年、2019年通过pos机刷卡转账的方式认购15股共计65000元,后又向公司转账共计7550元。公司称用于缴纳公司房租。2020年5月,公司与王某签订《某美容公司合伙投资协议》,约定王某向某美容公司名下两家门店分别投资40000元及25000元。王某在职期间,某美容公司每月通过工资扣款形式扣除王某“投资款”,称用于公司装修、房租等。后某美容公司独资股东李某欲转让公司,王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名义上为投资合作,实际系借贷关系,因此对王某要求返还借款本金72550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诉求予以支持。某美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出上诉,主张本案系投资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合法,不应认定为借款,且王某通过pos机刷卡的行为是在店消费,要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美容公司虽主张本案系因投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但经综合考量后不足以认定本案为投资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将王某付出的款项作为借款予以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公平合理。关于借款金额,某美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以pos机刷卡系在店内消费。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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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要求员工投资入股的情况下,应当参照下列标准判断员工“投资入股”行为是否是真正的投资:一是投资行为是否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而实施的;二是投资者是否成为了公司的在册股东,是否享有相应出资凭证;三是投资者是否晓公司的经营过程和发展方向,是否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四是投资者是否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固定享有公司分红、承担公司损失等。

在此提醒,员工在应公司要求进行投资行为的时候,应就投资公司行为及时签订合同,索要股东名册和出资凭证,查询公司股东信息,要求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分红,这样才能尽早确认自己是否是公司的投资者,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公司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以号召员工投资为名非法收集资金,若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与员工形成实际的投资合同关系,公司将承担返还借款及相应逾期利息等法律责任。

■律师温馨提示■

1、员工入股方式多样,程序复杂,不仅员工应当提高警惕,公司也需多加注意,遵守诚信信用原则的同时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应当明确新入股东的股权是公司赠送或出资入股。如需出资则明确出资方式是金钱、实务或技术。若以金钱入股则明确是支付现金或从工资中扣除,以实物或技术入股应当进行价值评估,以实物入股则要求实物上不存在担保物权。

3、员工入股若以现金入股应当明确是采取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股权转让方式。采取新增注册资本方式应当办理好验资手续,修改章程,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应当修改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4、员工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入股,应当对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以确定新入股股东的股权比例。

5、员工入股需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表决是否同意新股东加入以及以何种方式加入,应经股东过半数同意,并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入股协议,约定股权比例、表决权比例及分红等。

5、向新入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将新入股东列入股东名册,以证明其股东身份,并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6、员工入股时应当明确离职后员工股权的处理方案,避免发生股权与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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