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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处分其财产,致被监护人遗嘱继承人无财产可继承,监护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6-10 14:26:26 已被浏览1093次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依法对其身后财产及事务所做的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一般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应当依照其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理,但若遗嘱中分配的财产被他人处置,导致无财产可供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是否一定能得到赔偿?而被继承人生前的监护人是否有权处置财产呢?

■案情介绍■

丈夫生病后立下遗嘱将房屋分配给三个子女继承。2014年6月,刚结束第二段婚姻的李某被确诊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渐冻症),经第一任妻子王某照料两年后与其复婚。2016年5月,李某立下书面遗嘱,将名下的数套房产分配给了三个子女,其中一套房屋由第二任妻子所生的女儿小张继承,其余自有、共有房屋由与王某所生的两子女继承,注明遗嘱在李某死亡后生效。

丈夫病故妻子出卖遗嘱中房屋致前妻女儿无房继承遂起诉至法院。2017年9月,李某被鉴定为重度痴呆,江津区法院判决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妻王某为监护人。3个月后,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将遗嘱中原本留给小女儿小张的房屋出售。2020年6月,李某病亡。小张认为王某滥用监护人地位处置案涉房屋,致其无房继承,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损失60万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夫妻二人在治病的六年期间没有收入,陆续出售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10套房屋,其中既有王某、李某单独所有的,也有二人共有的,房款均用于为李某医治疾病或看护照料,以及抚养三个孩子,其中给小张的抚养费已逾10万元,并将按约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其年满18岁。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出售案涉房屋用于医疗、生活、护理、子女抚养等,系为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出售房屋的权利属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法院遂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李某自确诊至死亡长达六年有余,期间四处奔波、求医问药,除住院治疗外另在民间长期医治、聘请他人长期贴身照顾,势必产生大量费用。王某作为其监护人,在二人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出售李某名下的房屋用于医疗、生活、护理、子女抚养等,系为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属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在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需长期治疗产生大量医疗费的情况下,王某代其履行支付小张抚养费的义务,处理李某财产合情合理,未损害被监护人李某的利益。在遗嘱生效前案涉房屋已经依法出售,出售款的支付具有合理性,因此,继承该房屋的条件已无法达成。原定继承人亦无充分证据证明监护人滥用监护人地位处分财产。故此种情况下,监护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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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温馨提示■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一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正确判断事实真相以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从事一系列民事活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但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除外。法律为被监护人设立监护人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监护人职责的履行进行严格规范。监护人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除外,如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用于其衣食住行或医治疾病等。对于监护人随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等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请求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请求损害赔偿。

附相关法律:

《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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