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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重伤他人,共饮者未进行有效劝阻及护送,有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7-08 12:46:37 已被浏览988次

组饭局邀请朋友赴约,席间众人皆饮酒,散席后独行的朋友骑车将人撞伤,其他朋友被受伤人员家属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能否支持该请求。

■案情介绍■

2019年8月31日,武某及其同事一行5人在某饭店吃饭,期间,5人均有饮酒。饭后武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其余4人乘坐出租车回家。但武某于回家路上将路人许某撞成重伤,并于入院治疗一年后因后遗症不治去世。交警认定武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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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许某继承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5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酒量以及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后果应当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其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撞人的行为造成许某死亡的后果,武某存在重大过错,故武某应当负主要赔偿责任。其余4人为聚餐组织者、参与者,放任武某饮酒,明知武某饮酒后驾车未进行有效劝阻,也未安排车辆运送武某返程,存在过错。故其余4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武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万余元;聚餐组织者酌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元,参与者3人分别酌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聚餐组织者及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即聚餐组织者及共饮者是否应当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必须注意的是,饮酒本身虽不违法,但饮酒的特殊性会使饮酒者神智和控制力下降,饮酒者在人身、财产上会处于一种比正常情况下更为危险的境地,在从事驾驶、高度危险作业等行为时,不安全系数明显增加,会使社会大众、公共秩序处于危险状态。故共同饮酒本身虽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共同饮酒人之间也不存在契约关系,但因其行为存在潜在危险而产生了一般注意义务,共饮者负有义务阻止损害的发生。

本案中,聚餐组织者、参与者,其放任武某饮酒,明知被告武某饮酒后驾车却未进行有效劝阻,也未安排车辆运送被告武某返程,存在一定过错。故共饮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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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饮酒是符合人情交往的正常现象,但在聚会时共饮者应当明确自身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清醒酒友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三是聚会的组织者应当确保参加聚会的每个人的安全,醉酒者一旦出现意外事故,聚会组织者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共饮者的注意义务外,还应意识到劝酒也易引起风险责任的承担。明知或未意识到被劝酒者饮用过量的酒精可能导致身体伤害甚至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若还向其劝酒,任其醉酒产生伤害或引起死亡后果的,则很有可能构成故意或过失伤害,严重的甚至应承担刑事责任。

附: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丧失意识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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