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0 10:57:02 已被浏览5748次
■案情介绍■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在限定期限内返还原告安某借款本金15328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借款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安某与李某原系同一小区居民,2018年5月和11月,李某因需资金周转两次向安某提出借款,安某分别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6万元、长沙银行贷款10万元后转借给李某。借款后,李某按月息3分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9000元,后再未还款付息。另查明,李某对安某出借资金为银行贷款的情况知晓。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安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某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安某与李某均存在过错,对于安某的损失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法官提醒■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进行转贷,都是以牟利为目的,但实际生活中确实可能存在少数企业或个人将从银行获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并不获利的情况。虽然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此类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另外,对涉及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律师温馨提示■
民间借贷,只能用自身的闲散资金进行,利用银行资金转借他人扰乱金融信贷,秩序违反法律规定,更有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刑事法律风险。但在日常生活中,此类状况总是屡见不鲜,但应当注意的是背后存在的风险,不要轻信他人,更不要贪图小便宜,提高法律意识保持警惕之心,切勿因小失大,最后无法收回借款,甚至受到法律制裁,得不偿失!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