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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众号提供刷量服务构成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哈尔滨某科技公司被判定赔偿腾讯公司300万元

发布时间:2021-08-02 14:08:27 已被浏览1306次

近年来,流量“变现”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不仅带动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导致通过“作弊”方式刷高流量的灰黑产业链也悄然出现。

■案情介绍■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哈尔滨祈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共同起诉至法院。

两原告诉称,腾讯公司系微信平台的经营者,通过在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中投放广告,将用户访问流量转化为现实经济利益。同时,会给予发布热门文章的公众号主体一定比例的利益分成,以激励其继续生成优质文章内容。然而,祈福公司涉嫌通过其运行的“蚂蚁平台”,组织、诱导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虚假提升公众号文章的流量以骗取广告分成、干扰微信公众号平台流量数据。同时,其还通过该平台组织、帮助、诱导微信账号的买卖及账号辅助解封交易,并提供“推广工具”功能,帮助用户一键采集、编辑、分享、传播公众号文章内容,窃取公众号广告的正当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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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原告认为,祈福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故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同时要求邓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辩称,祈福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仅为任务发布者提供交易平台,不直接参与用户的任何交易,且已制定了严格的任务规则来规范平台运行。“蚂蚁平台”不是刷量平台,付费浏览广告是常见的商业模式,祈福公司并未实施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未侵害两原告的竞争利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相关微信公众号运营个体通过雇佣、诱导点击的刷量行为虚假提升其公众号文章内容的访问量,以赚取微信平台的广告分成与发布任务成本之间的差价的行为,侵害了微信用户、广告商及两原告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蚂蚁平台”提供微信账号买卖及账号辅助解封交易服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由“蚂蚁平台”规则可知,祈福公司对该行为系明知且持积极态度,并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因此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祈福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邓某某在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祈福公司虽不直接从事刷量活动,但却为此类活动提供机会、场所并撮合交易,且通过向用户收取一定比例服务费或提现手续费以实现盈利。同时,祈福公司在“蚂蚁平台”设置了人工审核环节,明知平台中存在大量浏览、点击微信公众号文章及广告的任务,仍允许用户上架此类任务,并设置奖励鼓励用户大量发单与接单。故应认定其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制的“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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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外,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量原告知名度、被告运营规模及主观恶意等因素,酌定祈福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在涉案行为持续的部分时间段内,祈福公司曾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邓某某系公司唯一股东,鉴于其未能证明与公司财产独立的情况,故判决其在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温馨提示■

近年来,市场经营主体对流量的争夺日益激烈,与此同时,网络刷量行为也在各互联网细分领域悄然出现。该类行为在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直接冲击的同时,甚至形成了从前端刷量者到后台组织者的灰色产业链。

本案所涉网络交易平台借助虚拟商品交易的合法外观,组织、帮助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个体进行广告刷量。此类行为痕迹隐蔽,导致大量无效流量滋生,并破坏微信平台业已建立的广告投放模式和公众号优质内容激励机制,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通过虚假宣传条款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制,经营主体也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营造真实、高效的互联网营商环境,确保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附:相关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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