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3 10:57:13 已被浏览4384次
前 言
网络游戏、直播等行业催生的网络虚拟财产,越来越为公众所重视。《民法典》虽然规定了法律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但如何保护、保护范围、保护主体等尚无明确规定。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成功审结全国首例“借名”直播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对《民法典》的概括性规定具有填补空白的功能。
2016年,表姐王某以其身份证号在酷狗直播注册了直播账号,注册后一直由其表妹张某使用。该账号经过表妹四五年运营,账号目前拥有30.6万粉丝,并获得多项荣誉,明星等级为“歌神5”,主播荣誉为2019年大奖季军、2019年最佳才艺奖冠军等。
2020年1月,已成为拥有30余万粉丝网红的表妹张某向酷狗直播平台公司(繁星公司)申请将直播账户的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自己本人。2月份,直播平台公司随将账号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表妹张某。
此举引起表姐王某不满,遂将表妹张某、直播平台公司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原告(表姐)诉求。原告认为被告直播平台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情况下,直接变更账号的实名认证人为被告表妹张某,二者恶意串通变更帐号信息,严重侵犯了其虚拟财产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直播平台公司将案涉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人重新更改为王某。
被告(网红张某)辩称。自身出于娱乐心态进行直播,因身份证不在身边而借用表姐账号。自己才是该直播账号的实际使用者,自己经过数年管理运营与劳动才将账号粉丝增长至30余万进而具有虚拟财产权益,自己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该账号虽使用王某身份信息注册,但实际上与王嘉不存在关联。
繁星公司抗辩。未查询到张某的违规直播记录,原告王某违规出借账号,构成违约,公司有权限制、终止王某对案涉账号的使用,并有权变更实名认证人。
法院判决。被告直播平台公司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不属于与被告张某恶意串通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也未给原告王某造成虚拟财产损失,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直播账号属于虚拟财产,账号经过被告女主播长期运营产生财产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直播账号的财产权益包括两部分,一是账号本身,二是经过用户对账号个性化使用、经营所产生的账号上添附的财产性内容,如粉丝、流量等所反映的财产性权益。后者的财产性权益更大,也是涉案原告起诉、发生纠纷的原因所在。涉案帐号正是经过女主播张某的长期运营,才产生了新的财产性内容,比如“粉丝关注数量”等无形数据。
判令虚拟财产权益给创造者(女主播),符合劳有所得的价值观。
王某并不享有直播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权益。直播账号是经过张某长期运营才产生了新的财产性内容,增进了账号的虚拟财产。该部分财产内容主要源于用户对张某及其直播内容的肯定,建立在张某的劳动与经营之上,并非是账号本身的原始价值,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张某的上述劳动价值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判令虚拟财产权益给创造者,也符合公平、效率原则。
将直播账号的权益给予付出劳动较多的一方(网红主播),符合公平原则的实质要求。王某注册新账号成本较低,若让女主播张某舍弃该账号,会造成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及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效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