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17 16:06:38 已被浏览979次
建设施工合同的解除及解除后的结算等问题研究(二)
一、建设工程合同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如何行使单方解除权?
(三)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施工企业)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情形。
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目的主要是获得工程价款。面对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情况,有些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不接受一些苛刻条件,施工过程中索要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也往往周期长、时间满,困难重重,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主要出于劣势地位。所以从保护法益而言,法律对承包企业保护的相对较大。若发包人出现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主要目的,则赋予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权利。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获得工程价款时施工企业的主要合同目的。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迟延支付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金额不足两种情形。
此处工程价款是指工程进度款及其他款项(备料款、签证款、索赔款),但是不包括结算款。若是因为结算款未支付,此时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则属于追加发包人违约责任问题,请求解除合同已无异议。
经典案例:福建九鼎建设公司、云南佳鸿宇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佳鸿宇合应依约向福建九鼎支付13栋房屋的进度款,其至今未能支付该工程进度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佳鸿宇合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福建九鼎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发包方的主要义务系及时支付足额工程款或进度款,本案中佳鸿宇合作为发包方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应支付数额与已付工程款数额相差较大,故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福建九鼎可以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外,案涉工程虽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佳鸿宇合至今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导致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民事判决书》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在“包工不包料”施工合同中,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配件。若提供的材料、配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则施工企业无法将其用到建筑工程上,无法继续进行施工;若继续施工,也必须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严重者还会出现工程事故。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而非其他标准。
3、发包人未一方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履行期限长,涉及事项多,影响因素多特点,需要发包人、承包人承担各种相应义务。对发包人而言,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都应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以便于承包人顺利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这种协助义务,既源自合同约定,也源自法律规定、行业交易习惯。
协助义务具体形式。如提供施工图纸、办理相应(建设施工)审批手续、提供施工场地(三通一平)、防止承包人施工收到干扰、按约提供原材料设备及技术资料等。
附:《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6.11.30)
(四)关于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33、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34、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经典案例:江苏南通二建公司、万方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施工合同应否予以解除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工程停止施工超过56天,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施工合同。从案涉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分析,南通二建施工期间,因万方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2014年12月,万方公司、南通二建签署《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完成情况》,对南通二建主体结构完成情况进行了确认。南通二建报送了应付进度款8275万元。2015年2月,万方公司向南通二建出具承诺书“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支付给贵方建设工程款,我单位的工程款于2015年5月1日支付”。2015年10月,万方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此后至2017年3月31日停工主要原因是万方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该事实能够证明此段时间停工非南通二建违约。2018年4月,双方一致确认工程主体结构已经完成验收。从查明事实看,至本案诉讼前,万方公司一直未履行支付工程款8275万元的承诺,已构成违约。一审诉讼中双方就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进行协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案涉工程因万方公司欠付工程款而停止施工超过56天,已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达成协议,南通二建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原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万方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南通二建违约导致工程停工,并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主张南通二建违约在先,无权解除施工合同,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附: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738号《民事判决书》
经典案例:亿祥开发公司、上海星宇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高级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按期将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发包人,将和工程有关的工程资料交付发包人,配合工程验收备案是承包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亿祥公司要求星宇公司交付3号、11号、13号、15号、楼已完工程施工资料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法院认为,亿祥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发包方提起诉讼,要求星宇公司向其提交案涉工程3#、11#、13#、15#已完主体工程施工资料,诉讼请求具体而明确,星宇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当依照《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便于亿祥公司办理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要求提供相关工程施工资料,一二审判决对亿祥公司应付工程数额已经明确,该义务已具有强制执行力,星宇公司以其未收到款项为由主张配合亿祥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不成就,没有事实依据,星宇公司相关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95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