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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粉丝打赏女主播近百万元,其妻子能否要求主播返还打赏金额?

发布时间:2021-08-20 16:56:09 已被浏览647次

随着网络短视频、直播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网民在繁忙的工作之余,选择刷抖音、看直播等进行休闲,这不仅仅是一种娱乐方式,还是一种获取知识的手段。但这种新模式、新业态也带来了新的纠纷,在法律上如何评价该类纠纷目前仍是一个难题。

今天我们来聊聊男粉丝巨额打赏女主播后引发的一系列纠纷。

案例一:

上海男子沈某平时喜欢看直播。2016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沈某在斗鱼直播平台观看林某直播。沈某陆续用本人名下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注册充值6个带有林某名字的账号,充值金额单笔少则1元,多则20000元。除了大部分在林某的直播间打赏外,其还向平台的其他主播发送过虚拟礼物。经核算,最终确定沈某的充值金额总计为744004元,打赏给林某以753693.2个“鱼翅”所兑换的虚拟礼物。沈某和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沈某与林某存在日常交流互动,沈某自称很富有且多次向林某暗示单身。除在线上交流外,沈某曾代林某预定酒店,并赠送包、泳衣等实物。

沈某的妻子干某发现自己15年的家庭积蓄被挥霍一空,于是在了解情况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斗鱼平台、林某返还赠予的财物共计744004元。

干某主张:1.沈某打赏女主播林某的行为是无偿赠予行为;2.沈某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未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3.沈某与女主播之间的暧昧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女主播基于该关系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一审审理中,沈某并未言明与林某之间如何存在不正当关系。林某则认为,尽管与沈某确有线下的互动,但这仍属于主播与粉丝之间的正常交往与沟通,林某并不知晓沈某的家庭情况,无意破坏沈某的家庭关系,且与沈某之间也并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庭审中,干某明确表示本案中仅主张沈某在斗鱼平台上向林某打赏的金额,暂不主张线下实物的返还。沈某称真实货币与虚拟货币为1:1的关系,有时候平台优惠会有10%的赠送,斗鱼平台对此予以认可。沈某陈述其观看直播的时间在晚上十点至凌晨两三点间,打赏也基本发生在这一时间段内。干某表示,对沈某观看直播一事并不清楚,干某时主要负责照顾小孩,只知道沈某喜欢玩电脑、打游戏。

该案一审驳回了干某的诉讼请求,干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二审法院驳回理由为:

1.沈某与斗鱼平台之间系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男子的充值、打赏行为不属于赠予行为,而是消费网络服务的行为;

2.沈某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均系自愿情况下进行的,沈某观看直播并进行消费,属于日常生活消费,而对于日常生活消费,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处分权;

3.主播林某的直播内容以与用户(粉丝)聊天互动为主,无证据证明其直播内容涉嫌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

4.没有证据证明该男子与女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关系,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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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男子钟某喜欢看直播、短视频。钟某在“西瓜视频”平台注册账号“寻觅故人”,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进行充值以购买虚拟钻石,累计充值1106次,充值金额合计294176元。钟某充值后,将所获得的虚拟钻石用于兑换虚拟礼物分别在372名主播的直播间内进行打赏,共计打赏132202次,打赏钻石总数为2940721个,对应支出的金钱数额为294156元。

字节跳动公司陈述,钟某所打赏的372名主播中,一部分是直接与“西瓜视频”平台签约,另一部分是签约于经纪公司,由经纪公司与“西瓜视频”平台签约。这些主播获得打赏的虚拟礼物后,根据平台规则进行分成,前者是直接与直播平台按比例分成,后者是直播平台与经纪公司按比例分成后,主播再与经纪公司进行分成。

钟某陈述,其与主播不存在线下见面或其他经济往来。江某与钟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一直从事水上运输工作。工作收入一般由客户汇入钟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内,该银行卡由钟某保管,并与钟某的微信及支付宝账户绑定,钟某在“西瓜视频”平台充值所用资金亦来源于此。江某有时会查看钟某手机上农业银行发来的有关该银行卡存款金额的短信。为了不引起江某怀疑,钟某于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编辑了60余条标有“[中国农业银行]”的虚假短信欺骗江某。事情暴露后,江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字节跳动公司返还财物。

本案一审部分支持了江某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钟某与字节跳动公司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赠与合同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钟某打赏的财物中,属于有偿支付的网络服务费用与无偿赠与的款项所占比例,该院综合案情,酌定按照30%、70%的比例予以分配,即钟某打赏金额294156元中70%的份额属于无偿赠与的部分。钟某在一年半的时间内频繁打赏,累计打赏数额较大,显然不属于家庭生活经营需要,其通过编辑虚假的银行短信的方式隐瞒江其妻子,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无权处分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江珍惠的部分,该部分的处分行为无效,应予返还。因此,对于某赠与字节跳动公司打赏款项中70%的部分,其中无权处分的部分为35%。同时,考虑到在钟某持续打赏的一年半的时间内,江某作为共同生活的配偶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该院在前述35%的款项中再酌情扣减5%的款项。因此,该院判决将其打赏款中30%的部分即88246.8元返还江某。

字节跳动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改判驳回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1.钟某与字节跳动公司之间只存在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不存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2.钟某在直播平台充值的行为是日常生活消费,视为有权处分;3.无证据表明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三、谷德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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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行为,一般不被认为是赠与行为,直播观众与直播平台成立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充值、打赏的行为系消费了直播平台的各类网络互动道具,不属于无偿赠与。

2.不论是直播观众与直播平台成立赠与合同还是网络服务合同,对于是否需要返还财物不起决定性作用。直播观众的配偶要求返还财物的依据是直播观众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从共有的角度来看,在处分共有财产前应当取得共有人同意。但夫妻共同财产与一般的共有是有差别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对此明确规定了,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即确立了家事代理权。一般认为,夫妻一方观看直播消费,属于日常生活消费,故夫妻一方可以处分,不属于无权处分。

3.女主播与男粉丝之间存在暧昧关系,甚至有线下活动可谓司空见惯。但要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则比较困难。从司法裁判尺度的情况来看,有的法院需要证明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才构成“违背公序良俗”。当然,笔者不太赞同该种意见,已婚男子与女主播玩暧昧、女主播明知男粉丝有家庭仍然与男粉丝搞暧昧关系,虽然无证据证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为客观上几乎不能证明),也应认定“违背公序良俗”。

4.司法机关一般不评价女主播和男粉丝之间的关系,而只评价男粉丝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因男粉丝充值的对象是交易平台,而非女主播,男粉丝赠与女主播的是道具,而非真实的财物。故而导致司法机关认为在审理该些案件时,不需要评价女粉丝和男粉丝的行为和关系。

但笔者认为在直播新业态下,该种司法裁判只评价了行为局部,有失全面公正,裁判结果稍失公允。男粉丝观看直播本身是免费的,其充值的目的在于打赏女主播,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的,故而可以明显看出,男粉丝充值的行为具有打赏女主播的意思表示,平台方可以看作是打赏中介或媒介。直播观众、直播平台、主播三者之间的关系存在杂糅,需要单独厘清。不可否认,新业态下对传统法律理论确有冲击,但裁判者应当更加慎重,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智慧。

附:相关法律法规

1.《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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