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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期限的司法实务问题(一)

发布时间:2021-08-23 10:08:07 已被浏览731次

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期限的司法实务问题(一)

建设工程的工期,也是目前建设工程诉讼纠纷案件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关乎违约责任、损失赔偿,也关系工程价款问题。工程期限的争议主要就是工期顺延、工期延误,前者会引起承包人索赔,后者会引起发包人索赔,且工期延误又是发包人抗辩不支付工程款或减少支付工程款、主张承包人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事由。工期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问题,与工程量、质量标准、建筑物用途、设计的难易程度等有关,且工程自开工到竣工的周期很长,期间出现的状况也复杂。理清司法实务中关于工期的裁判规则,掌握工期顺延、工期延误的认定规则,对于办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很有裨益,对于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履约阶段维护合法权益也尤为总要。

一、司法实务中工期所涉及的两个基本问题: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

认定工期顺延或延误,从结果上而言,主要就是将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进行周期计算,得出施工工期是否与合同约定工期、双方变更的工期一致。所以,如何认定法律事实上的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属于工期的基本问题。

(一)开工日期。

1、开工日期的表现形式。

开工日期,就是正式施工开始的日期,是计算工期的起点,关乎着工期是否如期竣工、工期是否顺延、工期是否延误的问题。

开工日期又分为,计划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是指具备开工条件,监理经发包人同意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二者往往不一致。

开工日期的表现形式。之所以司法实务中存在开工日期的争议,主要是从签订施工合同到竣工,“开工日期”会存在多份书面文件中,出现日期不一致。如《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报告》记载的、《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其他双方来往函件记录载明的开工日期。上述多份书面文件上记载的日期,将哪份认定为法律事实上的开工日期就成为了争议焦点。

认定法律事实上开工日期的标准。如是否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条件不具备是因承包人原因还是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等。

2、司法实务中开工日期的争议及处理规则。

目前司法实务中关于开工日期存在争议的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如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与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不一致,开通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是否是认定实际开工日期的唯一标准?即使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但开工条件不具备,其上记载的开工日期能否作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日期能够作为开工日期?等等。

(1)开工条件具备的,以《开工通知》记载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时,开通条件也具备,此时开工顺利,应通知书记载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没有意义。通常情况下,开工通知确定的开工时间也比较接近实际开工时间。

(2)开工条件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实际为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要具备开通条件,需要满足很多情况,如合同签订、施工许可证、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场地、施工图纸预算、材料及人工进场等等。任何一方有所迟延,都可能导致是市场无法开工。所以,即便发包人或监理发出《开工通知》,也存在不具备开工条件,若仍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时间,则明显对承包人不利,造成利益不平衡。但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迟延、不具备开工条件,则仍以《开工通知》记载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原因、影响开工日期的因素:

发包人未能依法如约提供符合承包人开工的条件。如未能按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及技术资料等,未办好施工许可手续;拆迁补偿的遗留问题等。此时,应以开工条件具备时间作为开工日期。

承包人无力按时开工,如施工人员不到位、材料机械设备未到位等。

自然灾害(疫情)、恶劣天气、疾病、周边群众骚扰等外部因素。

(3)承包人提前进场的(经发包人同意),以实际进场时间作为开工日期。

为了赶工期、早日竣工、资金回笼等,存在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情形,则视为双方已经就实际开工时间达成一致,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至于实际开工时间,可以根据监理单位的监理记录、当事人之间的会议纪要等认定。

(4)无开通通知且实际开工时间不明,应综合考虑相关资料记载、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

在工程施工不规范,没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开工通知,也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很多时间甚至冲突情况下,就需要综合考虑,重点注意开工条件的具备。

《开工报告》记载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是承包人申请,经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同意,进行工程施工计划、时间节点等的报告,对于认定开工日期具有重要影响。《开工报告》在法律意义上是承包人认可发包人提供的开工条件具备,且开工准备工作完成的意义,记载的开工日期最接近开工日期

《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通常是暂定日期,也往往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因为合同签订时,存在无法预见的很多情况,实际开工日期还要受天气、施工条件、施工许可证等因素的影响。相比较《开工报告》而言,开工报告较为更准确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但是没有开工报告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也是一种考虑因素。

《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可能早于实际开工日期,也可能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司法实务中,部分法院认为施工许可证是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据效力更大。这种司法裁判观点不一致正确,但是在没有其他资料情况下,施工许可证也是一种考虑因素。施工许可证是否取得属于行政许可管理问题,实际开工日期属于事实问题,应以客观事实为准,综合认定。

《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也可以作为实际开工日期的考虑因素。

下篇: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期限的司法实务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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