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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企业商业秘密(含客户名单)风控体系,防止员工离职后与企业竞争(一)

发布时间:2022-01-10 16:10:08 已被浏览1035次

前言

如何让企业在竞争越加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立足并能持续发展,是很多企业家必须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拥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是主要路径,而创新正是这种核心竞争力。创新的载体就是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如著作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

近年来,很多企业(家)困惑于精心培养的员工离职后带走企业客户资源,成立新公司与原企业形成竞争关系,高管在任职期间与客户私下交易、抢占企业客户资源等事情。构建企业商业秘密(含客户名单)保护体系,将高管或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等事件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为很多企业家所关心。

本文根据多年来的实务操作经验,从高管或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类型、如何让客户名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如何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如何处理商业秘密被侵犯事件等方面提出建议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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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自企业(家)的关于客户资源被侵犯的困惑

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一旦遇到员工带走客户资源、与客户私下交易等等,都是非常愤慨、甚至不解,但也仅仅是认为员工侵犯了公司的权利,至于如何保护这种权利、如何让员工受到法律的制裁,往往不知所措。

如果匆忙向法院起诉,法院很多情况下都会认为企业(原告)所称的客户名单不属于商业秘密,进而驳回原告起诉。最后只能哑巴吃亏,眼看着侵犯企业客户资源的员工“逍遥法外”。

即使聘请了律师起诉,企业也很难搜集到律师所需要的证据,往往或者败诉,或者不了了之。

企业与员工谈判,对员工没有任何约束力、心理压力。总之是保护难,维权难。

到底如何保护企业自身的客户资源?客户资源到底属不属于商业秘密,法律上如何进行保护?万一其他员工效仿,引起群体效应怎么办?………

以上企业的困惑,来自于对客户资源所蕴含的法律意义不清楚,来自于对于保护企业客户资源的实务操作不清楚,来自于只注重客户资源被带走后出现了危机事件的处理但并没有对事前如何预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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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对企业有何意义

1、客户名单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根据笔者多年的实务操作经验,很多企业所称的客户名单、信息本质上是属于商业秘密的。但是由于事前没有将这种客户名单与信息用符合法律商业秘密的形式展现出来,进而很多被法院认定为不属于商业秘密,驳回起诉。

败诉的两大原因:(1)企业所称的客户名单与信息不符合法定形式;(2)企业能证明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证据不足。前者是最核心的原因。

客户名单、信息是客观的,但也是有载体、形式。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一种法律评价。如果企业的客户名单、信息的形式是符合这种标准,则就会被评价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否则就不被评价为商业秘密。

所以,客户信息、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取决于企业是否愿意、是否能够让这种客户信息、名单以法定的形式”包装”起来。

2、客户资源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

如果一个企业的客户资源被夺走、被侵占,则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困境,再去开发新客户则是难上加难。所以,如何保护企业客户资源,也就成为保护企业生存命脉的重中之重。

既然客户名单、信息能否成为法律上的商业秘密,取决于是否用法定的形式包装起来。企业为了生存发展,应树立愿意用法定形式包装的意识、意愿,构建能用法定形式包装的制度。

三、客户名单成为商业秘密的秘诀与法宝

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的三大特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由此,要想让客户名单成为商业秘密,也必须具备商业秘密的三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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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秘密性(不为公众做知悉)。

秘密性是指,相关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客户信息、经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这也是法律所保护法益。

属于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是指包括了贸易类型、负责人、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付款条件、价格策略、收发货方式等信息的客户名单。这种特殊信息一定是经过企业长期的努力和经营,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资金与劳动才能获得,且蕴含着企业的经营智慧与策略。这种特殊客户信息是不为其他经营者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具有秘密性。

如果是社会大众或相关人员通过网站等公开渠道能就简单能获得的客户名称、办公电话、办公场所等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

2、价值性(具有经济利益、经济价值)。

价值性,是指这种客户信息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带来经济利益,提成竞争优势,这种利益包括了现实的经济利益、潜在的商业价值,比如节约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增加利润等。

3、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

保密性,是指企业(权利人)为防止客户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即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是否具有保密意向,则要从是否采取保密措施进行判断,即通过行为来判断行为人的内心。

是否实际采取了保密措施,主要考虑几个因素。(1)企业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与该商业秘密具有的价值相匹配;(2)商业秘密的载体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区别于一般企业经营、管理信息、文件;(3)保密措施是否可以识别,是否可以看得见;(4)其他人通过正当手段获得这种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的难易程度,是否很难。

上述三大特征就是在法律上评价客户名单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标准,也是判定员工是否侵权的主要标准。

四、构建企业商业秘密风控体系,保护企业产权

要想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必须提前构建保护体系,才能在发生商业秘密被侵犯时,维权容易,保护力度大,有的放矢,微操胜券,标本兼治。如果仅是在商业秘密被侵犯事件发生后来处理,往往是困难度大,花费的时间、精力更大,而且败诉风险极大,举手无措,即使处理了,也是治标不治本。

1、从内容上,要将企业客户名单的秘密性呈现出来。

企业名单内容是否具有秘密性,也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最核心的一步,也是前提与基础,决定着企业的管理系统、风控体系是否健全。

很多企业(家)感到自己辛苦培养的高管、技术人员、优秀员工、销售人员在任职期间与客户私下交易、另行成立新公司与客户交易,上述人员离职后成立自己公司(或代持股公司)与客户交易等等抢占、抢夺原企业客户资源,与原企业从事同行业,与原企业形成很竞争关系。这种事情出现后,处理起来很棘手,很困难,证据难搜集。主要原因是很多客户资源是简单的“口口相传”,没有将秘密性呈现出来。也有企业家会认为,如果把客户资源以数据、文件等形式呈现出来,岂不是将来更容易发生商业秘密泄露、被侵犯的事情吗?

上述担忧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是对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认识不够。将客户名单的秘密性呈现出来,但绝不是仅仅是呈现出来,而是要有配套的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被侵犯后,没有证据证明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无法维权、损失更大相比,将客户名单的秘密性呈现出来,配置以保密措施,以后维权途径多、损失小,后者对企业是更加有利的。

(1)将客户名单背后的秘密性挖掘、呈现出来。

企业要定期将客户的私人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交易习惯、交易意向、价格偏好及策略、付款条件及方式、收货方式及特殊要求、对产品及服务的特殊要求(型号、数量、形式等)等内容总结、呈现出来。

客户名单、资料一定要及时更新,并且要将整理形成客户名单的时间、精力等记录下来,与客户名单一切呈现出来。如此才能才具有客户名单时经过长期,企业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劳动等才能获得信息的秘密性。 

除了上述特殊信息,企业还可以通过梳理、汇总、整理的形式,将客户的特殊信息呈现出来。因为只有该的客户信息才具有秘密性,也才具有法律上商业秘密的特性,也才具有价值与意义。

(2)客户名单的秘密性要以文件数据等形式呈现,不能“口口相传”。

客户名单的秘密性即特殊信息挖掘出来后,也许企业是知道的,但没有将上述信息整理、汇总的意识,仅仅是将自己认为“对自己忠诚”“可以培养”的骨干、高管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交付,没有一种交付的形式。一旦将来发生了员工带走客户资源,员工也辩称这些客户是自己的客户,这些客户是因为信任自己才发生的交易。

呈现的方式主要是以文件、表格、报告(分析、汇总)等纸质形式,能被人们所看见的方式,而不是口口相传。

除了以纸质件形式呈现,还同时可从技术上,开发客户系统,用系统将客户的上述秘密信息包装起来,汇总起来。能够让使用者进入系统,即可看到、获得这种特殊信息。

2、从价值评价上,要让客户名单的价值性展现出来。

商业秘密的第二大特征就是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除了将客户名单的秘密性信息呈现出来,还应将其价值性展现出来。

(1)将常年与客户交易的订单数量、价格呈现出来,表明其对企业销售额、企业交易的比重及意义。主要这些客户名单信息对于企业销售额、经营发展等具有重要比重时,才具有价值性。

(2)要注意区分普通客户名单与特殊客户名单,否则就会降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要保护的客户名单,也定是重要的、特殊的,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客户。如果将普通客户名单也混在要保护的重要客户名单中,则很难体现出价值性,法律评价为商业秘密的概率就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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