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10 16:25:34 已被浏览2580次
六、发生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及时执行保密惩罚制度,及时有效进行维权。
(三)客户名单被侵犯,也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涉事员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时止损。
民事诉讼程序也是涉企业商业秘密维权的主要途径之一,企业前期构建了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并严格执行,则搜集证据会相对容易,证明损失金额也容易,胜诉率高。也会对企业其他人员起到敲山震虎,以儆效尤的作用。
如果说刑事程序主要解决的是刑事责任、判刑问题,则民事诉讼程序主要解决的是经济赔偿、惩罚的问题。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企业除了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外,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维权费用。近年来,有很多案例,赔偿金额高达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
七、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1:【引诱对手公司技术员窃取商业秘密 被判三到四年】
【基本案情】2006年,某新材料公司通过政府招商引资在河南信阳开厂发展。10多年来,公司瞄准新材料深加工、先后投资3000余万元,自主研发出一套以新型材料为主的核心技术。2017年,公司发现其商业秘密被原技术总监韩某泄露给了安徽某公司,安徽公司采用低报价方式恶意竞争,导致公司损失达1700多万。为维护企业商业秘密,新材料公司向公安局提起对石某、韩某等人提出刑事控告,但因案件没有关键有效证据,公安未立案。随后,新材料公司向信阳检察院反映了商业秘密被他人窃取情况,请求法律监督。经审查,检察院认为韩某在新材料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通过邮箱分别向安徽省某公司董事长石某、技术总监刘某发送涉密文件,石某则安排公司人员将涉密文件内容用于生产盈利,石某等3人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情结果】
检察院立案监督,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被告自愿认罪认罚,新材料公司愿意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石某赔偿新材料公司损失1060万元。
法院判决阶段。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85万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2:【偷走公司技术资料另立门户 二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
【基本案情】2011年,湖北某电工公司的某产品研发成功并投入生产,蔡某先后任车间技术员、主管,掌握公司产品核心技术与客户资源。2017年6月,电工公司与蔡某签订了技术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2018年11月,蔡某想另立门户自己当老板,便不顾公司多次挽留执意离职,还将保存有公司产品的作业指导书、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等技术信息U盘擅自带离公司。随后,他与戴某达成合伙生产与电工公司同类产品的意向。2019年1月,戴某成立新公司,聘请蔡某任新公司副总经理,主管技术与生产。蔡某利用其从原公司带来的产品相关资料进行设备采购。6月,新公司建成生产线,制造出了电工公司云母硅晶某产品的同类产品。截止2020年8月,戴某通过蔡某提供的原公司客户资源销售产品96万余件,获得净利润127.9万余元。经审计,蔡某、戴某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电工公司损失300余万元。
【案件结果】公安局以蔡某、戴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戴某主动与电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湖北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例3:【离职员工顺走核心技术 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诉】
【基本案情】宁波博威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拥有黄铜棒全自动生产线等多项技术秘密。2019年9月,公司发现有员工陆续携带技术资料进入浙江某材料公司任职,遂报警。经查,材料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主营铜合金材料,公司法定人刘某自2019年4月开始,通过高薪利诱方式,先后招募博威公司员工苏某、黄某等人。苏某等人将在博威公司掌握和接触的技术资料私自带出后,加入材料公司。经鉴定,涉及技术价值高达1.69亿元。
【案件结果】宁波博威公司苏某、黄某等4人被刑事拘留,公安刑事立案,检察院进入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宁波鄞州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已开庭审理。因案件重大复杂,另行宣判。
案例4:“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优铠公司是一家制造销售优选锯产品的公司,该公司享有“边测量边锯切”技术秘密,李某、周某等人从优铠公司离职后成立了路启公司,并利用优铠公司的技术秘密制造销售产品。鲁丽公司使用优选锯产品亦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锯切方式和结果遵循了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流程,且实现了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效果,属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判令路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多次庭审逐步查明侵权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充分彰显了严惩不诚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司法导向。
案例5:侵犯(客户名单)经营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国瑞生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中所涉及的信息包括了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等,是区别于公众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需要经营者长期努力付出时间资金,汇集较多客户名册需要投入成本,明显具有经营利益、提升竞争优势的价值性,且采取了制定员工手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告知书及设置权限密码等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金某、陈某曾经作为国瑞公司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担任销售经理,有权进入客户管理系统,接触客户名单信息。但其在离职前期,就成立了全妍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与国瑞公司相同。其在离职前后,以新公司名义接触原告公司客户,并通过低价方式寻求与原告公司6家客户合作。金某、陈某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约定,侵犯了商业秘密,而全妍公司明知该客户名单是金某违法获得而使用,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根据涉案产品价格降低、销量下降、客户丢失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100万元,赔偿原告合理开支费用。
【典型意义】明确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属于企业商业秘密,认定了员工离职前后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及赔偿责任,对于保护企业商业经济秘密,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