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上下游企业、合作企业用商业汇票作为款项支付、结算工具已经成为新兴交易习惯,但是也带来很多逾期支付、拒付等法律问题。同时又因为票据还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但是发展不成熟,就出现了以票据理财、票据买卖、票据转让、票据权益转让、票据代持等涉及偏离正常票据行为的现象。这种现象的本质是民间票据贴现行为。这种行为到底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出现涉案票据拒付情况,各方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护?本文就从民间票据行为的内容、本质、表现形式、合法性与否、司法判例等角度进行分析。(一)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到底合法不合法,有没有法律效力?民间贴现,顾名思义,就是与正式的官方贴现相对应。民间票据贴现,也叫“民间票据交易”、“地下票据贴现”、“倒票”、“炒银票”。票据贴现就是指商业承兑汇票在到期日前,持票人企业为了早日拿到票据款项、防止票据到期被拒付的风险,进而选择贴现模式,向金融机构(如银行)、中介公司、甚至自然人申请贴现,扣减未到期前的利息后,转让票据予以变现的行为。通过中介公司、自然人的贴现就叫做非正式的、民间的贴现。贴现有时候也是一种融资模式、借贷模式,贴现人赚取的就是票据未到期前的利息。民间票据贴现是一种实质法律关系与行为,其表现形式很多,如票据转让、票据买卖、票据理财、票据权益转让等等。据统计,2021年,全国市场的正式官方贴现金额高达8万多亿元,而民间贴现的数据因为不公开,估计银行贴现数据差不多,甚至更高。数据如此之大,背后也反映了这个票据流转过程中,涉及的企业之多、人员之多。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如到期被拒付等法律风险,则影响的将是票据链条上的所有企业。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回答合法,还是不合法,需要放到整个市场经济、票据经济环境中分析。我国票据经济时代起步很晚,民间票据贴现的时间也不长。由于票据到期被拒付风险的加大,给持票人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进而出现了票据贴现。而开始的银行票据贴现的手续繁琐、利息较高,随之手续简单、利息较低的民间票据贴现也就产生。2020年之前,不支持、不反对,法律效力处于模糊状态。不支持,是因为我国在政策层面是倡导正规银行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不反对,是因为民间票据贴现客观上对于票据流通、票据经济具有一定的灵活作用。2020年之后,不合法,是无效,严重者还涉嫌犯罪。由于民间出现了很多以票据贴现为业的中介公司、自然人,民间票据贴现逐渐扰乱了政策的金融市场秩序。2019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就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认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二)2020年之后,法院是如何审判涉民间票据贴现、票据买卖纠纷案件的?会给我们哪些启示?1、民间票据贴现本质上属于一种非法金融活动,以贴现为业的,涉嫌非法经营罪。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票据贴现等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也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进入2020年,尤其是2021年以后,全国审判的涉民间票据贴现引起的票据纠纷、合同纠纷、买卖纠纷,基本的都认定为这种票据转让、票据买卖、票据贴现是无效的。同时发现原告(贴现人)出现很多次贴现,以赚取贴现利息为业务的,法院还要主动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长沙市某法院审结的案件中,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将三张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公司,实际上是商业承兑汇票的买卖,属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双方的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应认定无效。(2)湖北省某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支付了款项,以民间贴现方式取得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双方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原告帕瑞斯特公司不具有从事贴现业务的法定资质,原告以“贴现”方式取得涉案票据的行为无效。原告不属合法“持票人”,不享有票据追索权。(3)江苏某法院审结的案件认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行为涉嫌犯罪,蒋某、王某二人存在合作多次买卖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行为,蒋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4)安徽省铜陵市某法院在审结的案件中认为,被告公司、古某及原告业务员吴某等没有票据贴现资质、与原告没有真实交易,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从原告处购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给原告。上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被告古某及原告业务员吴某从事票据转让交易,以汇票贴现为业,仅在本案中交易金额就达800万元,非法所得近30万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因此,本院应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5)江苏省扬州市某法院审结的案件,认为不具有票据贴现法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票据非法贴现为业的,涉嫌犯罪。本案中,原告叶某、黄某以介绍票据非法贴现、收取居间费为业的行为与票据非法贴现行为同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有犯罪嫌疑。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本案不属于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民间票据贴现已经是一种不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偶尔的民间票据贴现属于无效行为。但是以票据贴现为业的,靠准确贴现利息为主要生意的,则不但是无效行为,而且涉嫌非法经营犯罪,面临刑事犯罪被判刑的风险。经常做,会犯罪,一着不慎满被移送公安处理,赔了夫人又折兵。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5月22日 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条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37号 2021年1月26日)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票据的种类和功能,正确理解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法目的,在维护票据流通性功能的同时,依法认定票据行为的效力,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保护合法持票人的权益,防范和化解票据融资市场风险,维护票据市场的交易安全。
101.【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