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12 10:21:59 已被浏览4004次
目前关于商业汇票的法律性文件主要是《票据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因为《票据法》并未规定票据行为必须通过线上形式,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电子商业汇票的行为都要通过线上系统发起。由此也产生了司法实务中的争议,即就出现未发起线上追索,直接通过起诉方式行使追索权,或直接通过《追索通知书》《律师函》发起追索,这种方式是否有效。
也就是说,没有线上追索,只线下追索是否有效?
一、首先目前我国商业汇票的形式是什么?
自从2009年开始,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投入运行,标志着我国票据业务进入电子化时代,商业汇票告别了之前的纸质票据时代。
票据行为都具有法定的形式。凡违反《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要式规定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而票据行为都是靠票据签章进行,所以票据签章就是票据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票据签章、票据行为的法定形式是什么?
1、《票据法》就给出了原则性规定。
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2、《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做出具体细化规定。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电子商业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票据,需要通过特定的信息系统的记录、解读才能以被人理性感知的形式呈现,而这个信息系统就是电票系统,必须依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这一载体来运行和完成。
3、得出两个结论。
结论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线下追索因不具备有效签章的效力,因为不符合《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签章和追索等票据行为要式性的要求而无效,追索行为不成立。
结论二。只通过线下追索如《追索通知书》、《律师函》、起诉方式发起追索,不属于法定的票据行为,不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法定形式,不产生追索的法律效力。
三、线上追索才有效,是不是就无需线下追索了?
有这种想法的持票人是大错特错。虽然只有线上追索才有效,但并不是说无需通过下线追索,线下追索还是很有必要的。
因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向某个前手、某几个前手或全部前手企业行使追索。但目前我国电子票据系统发起追索的技术还不非常成熟,功能还不是非常健全,电票系统中持票人企业只能选择一个追索对象。
所以,持票人企业线上追索后,还需通过线下方式,如《追索通知书》《律师函》方式向剩余前手企业、出票人分别发起追索。
向法院起诉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是在持票人线上追索后,前手企业或出票人仍未清偿、付款,线上追索未果情况下,持票人企业将这种纠纷、争议、权利未能实现的事情提交到法院处理。
四、票据律师专业建议。
线上追索是必须的,线下追索也是必要的。
没有线上追索是无效,会丧失票据追索权。
线下追索是必要,也会影响权利的顺利实现。
线上追索、线下追索都重要,前者更重要。